夏老師:請問主辦單位發開會通知單時,應將自己(主辦單位)放在"出席者"或"列席者"?
回復00網友: 實務上,確實少有第三段。至於何時使用「辦法」?依《文書手冊規定》規定: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就要用到「辦法」。《文書手冊規定》附錄內有一篇三段式公文,請前往參考,即可體會何時要使用到「辦法」。
回復00網友: 所提地特4等公文,你所寫的「主旨」,不錯。但「說明」僅寫「活動時間與地點:」及「活動內容:」,稍嫌不足,還要寫此件公文的依據及請他單位來參展的若干注意事項,這些都得靠應試者作「延伸思考」,題目內不會有。以上說明,請參考!
夏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公文(函)的用法,分段的要領為主旨,說明,辦法,一般的用法為何很少看到第三段(辦法),又在(函)的用法中,何時要使用到<辦法>.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