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
想請教,公文收文時是普通件,但是要復文給對方的文稿是密件,
因為是收發同號這樣的情況,在辦理流程上會是普通件,這樣是否應該改為密件,或是另外創號辦理發文案件呢?
夏老師:您好,本局隸屬於經濟部,公文簽稿併陳時,如果附稿為"代辦部稿",且簽稿均不送經濟部核判,由局裏自行判發,簽宜用"局簽"或"部簽"?
夏老師,您好:
想請問是否有相關文書規定,公文只能在辦公室處理,不能攜出辦公室以外場所。
目前只知道僅有機密公文,針對提問有相關規定,一般公文有如上規定嗎?
請老師撥冗解惑,無任感荷。
小麻煩敬上
夏老師您好:
想請問1個公文問題:
於公文手冊上的P73範例(如附件)來說,機關函皆是以市長名義發文,工務局及人事處皆是臺北市政府的轄下機關。
有疑問的是依據的寫法是否有更好的表達方式,即以市長名義發文的話,公文的意思會變成市長是依據所屬單位的意見辦理,於理不合。
想請問夏老師:
一、說明中的“依據“是否一定要寫?
二、如果一定要寫的話,是否有更好的表達方式?
謝謝老師!!
夏老師好
請問:「陳經理OO和經理陳OO」在用法的差別。是否有職位上高低的區分?
如職位較低者,稱呼前述陳經理時,應該使用合種方式,較為合適,在用法上是否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