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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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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09:49
回復00網友:同一案件中的文稿,有「密件」也有「普通件」,在辦理流程中當「密件」處理為原則;即使同一案件中的文稿,有不同等級的「密件」,亦以最高等級的「密件」處理。現行文書作業未必有類似規定,但這種處理方式屬於一般工作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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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14:53

老師您好:

  想請教,公文收文時是普通件,但是要復文給對方的文稿是密件,

因為是收發同號這樣的情況,在辦理流程上會是普通件,這樣是否應該改為密件,或是另外創號辦理發文案件呢?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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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5 22:16
回復00網友:簽稿併陳,是擬辦的方式之一,與「簽、稿」是否對等,不盡然有關連,用局簽而併單位的書函稿,亦有可能;既然簽稿均不送上級機關核判,當然宜用「局簽」為妥,除非貴機關早已形成慣例,可以使用「部簽」。

暱稱
2020/03/25 14:24

夏老師:您好,本局隸屬於經濟部,公文簽稿併陳時,如果附稿為"代辦部稿",且簽稿均不送經濟部核判,由局裏自行判發,宜用"局簽"或"部簽"?

Email:E-Mail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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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22:21
回復小麻煩網友:《文書處理手冊》並沒有規定,公文只能在辦公室處理;以往,我們有許多長官把公文帶回家裡批閱,翌日再帶回來。不過,在辦公室處理公文是原則,特殊情況在辦公室以外場所處理,只要基於公務需要,並無不可。

小麻煩
2020/03/18 09:16

夏老師,您好:

想請問是否有相關文書規定,公文只能在辦公室處理,不能攜出辦公室以外場所。

目前只知道僅有機密公文,針對提問有相關規定,一般公文有如上規定嗎?

請老師撥冗解惑,無任感荷。

小麻煩敬上

Email:sslgrace60@ycsh.tp.edu.tw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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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22:04
回復洪先生:
上級機關對外發文,若依下級機關的公文或意見辦理,在「說明」表明「依據○○○………函辦理。」並無「與理不合」。依《文書處理手冊》對「說明」的解釋:「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其中「來源」即為公文之依據;另外,《文書處理手冊》16.2.9.規定:「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綜上所述,「說明」最好要述及該公文之「依據」,但要依據什麼?則視情況而定,例如:依據某某事情或依據某某法規。至於是否要寫「依據」二字?倒不一定,可簡化為「依」字亦可(參考手冊79頁);若是依上級機關的公文,則宜改用「奉」字。本人部落格有一篇《復文及轉行》的文章(http://blog.udn.com/chhsia1113/28057814),請前往參考,有詳細說明。

洪先生
2020/03/13 14:41

夏老師您好:

想請問1個公文問題:

於公文手冊上的P73範例(如附件)來說,機關函皆是以市長名義發文,工務局及人事處皆是臺北市政府的轄下機關。

有疑問的是依據的寫法是否有更好的表達方式,即以市長名義發文的話,公文的意思會變成市長是依據所屬單位的意見辦理,於理不合。

想請問夏老師:

一、說明中的“依據“是否一定要寫?

、如果一定要寫的話,是否有更好的表達方式?

謝謝老師!!

Email:hungmin@thb.gov.tw URL:URL Email:hungmin@thb.gov.tw URL:URL

夏老師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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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22:25
回復OO網友:
「陳經理OO和經理陳OO」的差別,不是職位的高低,而是稱謂序列的差別,「經理陳OO」是用在第三人稱,「陳經理OO」是用在第二人稱。例如:某公會要求貴公司推薦00年度優秀從業人員,貴公司行文給公會時,便可寫:「推薦本公司經理陳OO為00年度優秀從業人員。」(註:第三人稱)一旦陳OO被選上了,公司行文陳OO前去領獎時,通知陳OO時,受文者便須用「受文者:陳經理OO」(註:第二人稱)。

暱稱
2020/03/11 12:10

夏老師好

請問:「陳經理OO和經理陳OO」在用法的差別。是否有職位上高低的區分? 

如職位較低者,稱呼前述陳經理時,應該使用合種方式,較為合適,在用法上是否有差異? 

Email:E-Mail 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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