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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7 23:40:16瀏覽861|回應0|推薦9 | |
很多年以前,我收到一張超越紅綠燈停止線的罰單,依稀記得罰款是三百元。收到罰單的第二天就去郵局劃撥繳款,匯到高雄市警察局。 事件發生後好多年的某一天,收到高雄縣警察局寄來的公文,說我逾期未繳罰款,除了應繳三百元之外,加上利息,應繳一千多元的樣子。原來罰款繳錯地方,應為高雄縣警察局交通大隊而非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那時我是照著郵局牆上貼的資訊寫的。 很多收據我早就扔掉了,偏偏這一張劃撥收據我一直留著,並且保存的很好。於是劃撥單收據影印本連同公文影印本,一份寄送高雄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一份寄送高雄縣警察交通大隊。第二天接到高雄市警察局的電話,警察先生說,那一年有一批人跟我一樣犯了同樣的錯,繳錯地方,他們收到後一次轉給高雄縣警察局交通大隊。 那時我在想,如果逾期繳罰款,應該早早就寄來公文,怎會拖個四,五年才來告知。這個錯誤該算在誰的身上?如果劃撥收據當垃圾扔了,難道我還要再繳一次,甚至連利息也要繳?我想是不是承辦人員單據掉了,想找我們來補一份? 我常去便利商店繳停車費,有的要求保留停車費收據四個月,還有一家更妙,要求顧客自行影印收據。便利商店為了節省紙張費用,列印都是用傳真紙張。過一段時間,傳真紙上的字慢慢的消失不見,跟白紙一樣,有些不用一個月就是一張白紙。 各縣市不是都有停車費是否漏繳登錄在網路上,只要上網查一下就知道是否欠繳。既然可以查詢為何還要保留那一張薄薄的收據?現在的收據都小小的一張,保存不易又不方便,佔空間。到底應保留收據還是上網查一下沒有欠繳時,那收據就可以回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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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