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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5 16:34:59瀏覽6|回應0|推薦0 | |
創新創業計畫補助原則「創新創業計畫」
經評選獲補助者,由本署補助學校創業輔導費新臺幣15萬元及補助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35萬元為原則;團隊採部分補助,並應有自籌款配合。經費編列原則如下:
(一) 學校創業輔導費: 1. 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獲補助育成單位於創業輔導費用應編列至少30%經費用於輔導團隊之專業業師諮詢費用。 2. 業務費編列項目以講座鐘點費、諮詢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科目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倘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得依規定編列場地使用費;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3. 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執行單位之校內教師除實際擔任授課者,得依規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訪視費及評鑑費等相關酬勞。
(二) 團隊創業基本開辦費: 1. 以業務費、人事費及雜支為編列原則,其中人事費編列以補助經費70%為上限,並依團隊成員人數編列人事費。 2. 業務費編列以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膳宿費、公司設立規費、記帳費、材料費、租金、廣宣費、資訊服務費、場地使用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 3. 不得將補助款支用於人員獎金、國外差旅費、公關交際費、耐久性設備、硬體修繕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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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