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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3/31 09:23:37瀏覽11|回應0|推薦0 | |
加盟契約解除暨損害賠償請求「法律依據」(加盟主學習課程)
(一)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查被告未依契約履行供貨義務、提供合格商品及經營輔導,已屬給付不完全,致原告無法正常營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完全給付(品質與供貨問題) 被告所提供之商品品質瑕疵及供貨不穩,顯未達契約約定之品質及穩定供應標準,屬不完全給付。
(三)契約解除權 又依實務見解,如違約情節重大,已達契約目的無法達成之程度,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 本件被告之違約行為已嚴重影響加盟經營目的,原告解除契約,於法有據。
(四)締約過失責任(招商不實) 被告於加盟招募時提供不實或誤導之營收資訊,使原告於錯誤判斷下締約,應負締約過失責任。
(五)誠信原則 被告於契約履行及締約過程中,未依誠信原則行事,致原告受有重大損害。
(六)損害賠償範圍 原告所請求之加盟金、裝潢費、營業損失等,均屬被告違約所致之直接損害或可得利益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七)利息請求 原告請求自起訴日起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於法有據。
(八)契約撤銷(受詐欺或錯誤)【進階主張】 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之。 查被告於招商過程中,就營收及經營條件為不實或誤導之說明,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締約,原告得主張撤銷契約。 契約經撤銷後,雙方應回復原狀,被告應返還原告已支付之加盟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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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創作|散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