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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2 01:50:02瀏覽2202|回應1|推薦26 | |
文章同步發表 人民力量城市 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方總統競選辦公室 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文章歡迎完整轉寄、轉貼、轉載。感恩喔! 【大法官應駁回陳水扁之釋憲申請】 假如我是大法官,我會在程序審理時就拒絕受理陳水扁的釋憲申請。 對陳水扁這個人,已經拒絕再品評他了;但關於憲法,許多人還不是很瞭解如何運用它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所以這個個案很適合拿來討論。 大法官及大法官會議對許多人遙遠而陌生,但他們所做的法令解釋,往往影響我們深遠。不過,卻未必每個解釋都符合人民的期待,例如第一屆319真調會的解釋、NCC組成之解釋、元首機密特權的解釋等等。 大法官組成大法官會議,而大法官也是人,就難免受當時的政治氛圍影響。人民也無從判斷究竟大法官們的釋憲結果是本於良心,或是畏於權勢。不過做為一個公民,我們要有能力對大法官的釋憲結果提出品評! ※為何應拒絕陳水扁的釋憲申請 在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的憲政架構中,司法權只是其中一項權力,不能凌駕其他的權力,所以大法官不能看到法律覺得不爽就任意釋憲,必需謹守「依法釋憲」的份際。所依的法是「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審理法)。 依審理法第4條規定,大法官會議只能解釋憲法本身的模糊地帶,以及憲法位階以下法規是否牴觸憲法。簡單地說──大法官會議不能判某人有罪或無罪,它只能告訴所有人法律是否可以這樣用或那樣用。 審理法第5條規定“誰”可以提出釋憲申請。簡單地說有四種角色可以提釋憲:公務機關、被告、立法委員、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法官。 ※卸任元首不具公務機關角色 陳水扁提釋憲理由若是「現任總統是否可以將前任總統宣告的絕對機密解密」,則需要先釐清陳水扁的身份角色。 無論就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內容,都找不到“卸任總統”四個字,中華民國法規中,也僅只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有提到卸任總統,只是國家基於尊崇,將給予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法律化而已。“卸任總統”不是公務員,更不是公務機關,若“卸任總統”任內做得不錯,大家還會懷念;若像陳水扁一般,“卸任總統”根本是個屁,他還得時時擔心是否會被判刑失去這些禮遇。 陳水扁既然不是公務機關,也沒有公權力再核定任何機密,他當然不能越俎代庖替總統或其他核定機密的機關提出釋憲申請。即使他再憂國憂民,擔心“真的”有國家機密外洩,他也只能乾瞪眼。 ※詭異的被告 如果陳水扁以貪污犯被告身份,當然可以提出釋憲申請,這是他的憲法權利。 然而他釋憲標的若仍然是「現任總統是否可以將前任總統宣告的絕對機密解密」,則大法官仍應拒絕受理。 依審理法第5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陳水扁是依貪污罪被偵察甚至起訴,能確定終局裁判的適用法律只有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他也只能對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提出釋憲。 倘若陳水扁提出釋憲理由如下:「為了執行總統職務,基於機密需要,所以必需蒐集他人發票換取國務機要費,所以不受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規範。」這樣的釋憲理由大法官倒還應該受理,只是這樣一來,陳水扁等於公開承認授意蒐集發票換現金的勾當,一旦釋憲結果不利於他,或者特偵組“再度”證明沒有機密專案,他還是逃不過法律制裁。 ※輪派大法官將歷史留名 無論陳水扁提的釋憲理由是什麼,我都很期待,看看律師團能發明出什麼更令人拍案驚奇的釋憲理由。 倘若陳水扁仍舊在“總統機密特權”上胡攪蠻纏,人民應該睜大眼睛看輪派大法官是否做出不受理的決定。不只我們在看,歷史也在寫著呢!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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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