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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告發小組」成立說明 及 告發Q & A
2006/01/08 22:11:43瀏覽2716|回應1|推薦2

邱毅網路論壇的全民告發千人敢死隊網路報名專區:http://blog.xuite.net/chiuyi1/1/4764790

邱毅辦公室特別聲明:「最近有不肖人士,藉著全民告發活動進行募款行為。本活動為自發性行為,無須募款,請大家注意。」

全民聯合告發行動北高兩地集合時間與地點:

臺北:1/11上午930中正紀念堂集合

高雄:1/11下午230市中路、大同路交叉口公園﹝高雄地檢俗署斜對面﹞


「全民告發小組」成立說明
壹:成立緣由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稱刑訴法﹚,雖未臻完美,但尚稱周延。其採取審檢分立制度,檢察機關負責犯罪之偵查,起訴,審判機關(及法院)負責審判。審判機關屬於被動地位,即刑訴法第268條不告不理之原則,但檢察機關則應居於主動、積極之地位,即刑訴法第228條第一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訴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但限於直接被害人,而政府官員貪污舞弊,雖然人民(納稅人)蒙受鉅大損害,卻為間接被害人,而非直接被害人,故不能提出告訴。

貪污舞弊之罪,若當事者不自首,人民亦無告訴之權,豈非消遙法外,故法律設計公務公務人員之告發義務,即刑訴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若主管長官不盡此義務,並有刑責,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三條:

「直署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近年來若干重大弊案,其違法貪瀆之行徑,已到令人痛心疾首,匪疑所思之地步,當事者目無法紀,心無羞恥,豈會自首?人民痛心憂慮,卻無權告訴,而知情之行政監督,檢調偵查公務人員,不但未盡告發義務,甚有包庇之嫌,部分檢察官雖具有司法正義感,卻不敢以「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而發動偵查權,以致貪污枉法之輩益形猖狂,無奈人民陷於悲憤無助,司法功能幾近癱瘓。

所幸刑訴法有人民權利告發之設計,即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因為一般人民不知有此條文,或知此條文,卻不知如何告發?故我等七人成立「全民告發小組」,邀請人民共同搶救司法,實行刑訴法第240條之權利。

為強調全民告發活動在挽救陷於癱瘓之司法,具有神聖嚴肅之意義,特選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號召全民告發。


貳、全民告發之目的:

一、 搶救司法

當特權貪官寡廉鮮恥,行政及檢調公務人員不盡告發義務,司法幾近癱瘓,為挽救司法,依法行使告發權。

二、修補法網

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即罪刑法定主義,但為何一些令人髮指、不恥之行為,如總統府內炒股即無處罰之規定,顯然法律出現破洞。故將對於未必能成罪之貪腐惡行亦將告發,以提醒立法機關修補法網,迅速立法。
二、 捉拿國賊

一般竊賊,偷竊私人財務,數量有限,被害人尚可告訴;但貪污犯偷竊國家財物,數以億計,卻無人能予告訴,唯有全民告發,才能捉拿國賊,予以法辦。

三、 為「獨立檢察官制」催生

藉全民告發,尤其上千人聯名告發,彰顯唯有檢察官不會受到特權施壓,行政干預,才為能維持司法正義,而「獨立檢察官制」或「檢察官獨立制度」必須建立。

附:相關資料,請查詢立法委員邱毅網站
網址:
http://myurl.com.tw/kmru


「全民告發」十問十答

一、 什麼人可以告發?

答:任何人只要具備意識能力,不必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二十歲),但因為告發需攜帶國民身分證,而我戶籍法規定十四歲以上應領取國民身分證,所以,只要精神正常,年滿十四歲領有身分證的人,甚至是被褫奪公權者都可告發。

二、 什麼時候告發?

答:我們在一月十一日(星期三)司法節,上午 點,全民告發

三、 到哪裡告發?

答:依刑訴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知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總統府內的犯罪,或被告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在台北者,均可到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博愛路131號)去告發

四、 憑什麼要告發?

答:1.為了要挽救司法,修補法網,捉拿國賊,獨立檢察官制度
2.因為官員不盡刑訴法第241條之告發義務。
3.憑刑訴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所規定的人民告發權

五、要不要寫告訴狀?

答:不需要。個別告發者只要按鈴,申訴你要告發的事實即可,但您要寫也可以。

六、要帶什麼證件?

答:國民身分證,另外要帶印章代替簽名也可以。

七、以什麼方式告發?

答:1.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的聯名告發,請於一月十一日 時於博愛路131號前排隊即可
2.自行告發者,請準備一些讓你認為有犯罪可疑資料來源。

八、可以帶什麼?不能帶什麼?

答:可以穿上您自己設計的頭巾、衣服、上面寫出您參與告發的目的,如「挽救司法」、「捉國賊」、「我要獨立檢察官」之類,不能帶一般集會遊行的旗幟,有竹棍的牌子,因為法院前不能集會遊行,所以,我們是排隊而不是集會;我們是告發,不是遊行,這是自動自發的活動,沒有人會供給你頭巾、服飾,必須自己設計,而為了表現我們對司法的尊重,請穿著整齊,並遵守法院的規定。

九、會不會構成誣告罪?

答:只要您所說的都是事實,是從報章雜誌上、媒體網路得到的消息,即是陳水扁所說的「有所本」,是有根據的懷疑,就不會構成「誣告罪」,若您參加「全民告發小組」的聯名告發,我們會準備好資料,您更不必擔心。

十、對同一人、同一事件,可以重複告發嗎?

答:可以。法律上的「一事不再理」,是判決確定後的事情。所謂「同一案件」是起訴以後的事,在偵查階段,沒有這些問題。所以一萬個人對同一人的同樣事件,只要該事件未被起訴,告發一萬次都可以。


參、全民告發之法律效果

檢察官對於告發,必須依刑訴法第228條開始偵查,若偵察結果是「不起訴」,依據刑訴法第255條敘述理由。並以正本送達告發人,告發人雖無聲請再議之權利,但若發現不起訴之理由不能讓人接受,則可採取下列方式:

一、 訴諸媒體,發動全民公評。
二、 依刑法第125條第一項第三款後段之規定:「……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承辦檢察官提出告訴。


肆、全民告發方式:

一、 聯名告發

民眾可參加我們「全民告發小組」一起聯名告發,欲參加者,
臺北:1/11上午9:30中正紀念堂集合
高雄:1/11下午2:30市中路、大同路交叉口公園﹝高雄地檢俗署斜對面﹞

二、個別告發

民眾可單獨一人或集合數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對欲告發之對象,提出足可令人懷疑犯罪之證據(只要從報章雜誌,媒體網路上拿到的資料就可以,告發人不必查證,查證是具備偵察權,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應該做的事),但不能以空穴來風,沒有根據的事告發,那會犯上誣告罪。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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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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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邦賊子!
2006/01/12 00:54
社會動盪不安,你們這些人只會作秀,躺著就有飯吃,孰不見去的人都是享受國家龐大資源的老者,還在上班死拼活拼累死我們這些年輕人,你們應不應該啊?揭弊案並不會讓百姓直接受惠,而是要自我創造經濟,如果全國百姓都像你們這樣做,錢會從天上掉下來嗎?假道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