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之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應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並由警察機關處理之。
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屆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且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者,雇主可於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之日起六個月屆滿後六個月內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