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雇主應自外勞入境之翌日起,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應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向勞委會下列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若於每年1、5、8、11月之20日仍未接到繳款通知單者,請儘速向本局(02)8590-2567就業安定費查詢專線聯絡,俾便辦理補發作業。
| 2. | 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於寬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寬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之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 。但以其未繳之就業安定費一倍為上限。 加徵前項滯納金三十日後,雇主仍未繳納者,由勞委會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行,並廢止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郵政劃撥帳號(16388105) 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專戶」注意劃撥單寄款人應填雇主姓名及務必填寫雇主身分證或公司統一編號,否則無法電腦建檔。另郵局繳費收據請妥善保存,以備有關申請案件時使用。
| 3. | 就業安定費數額如下
| 海洋漁撈工作
| 每人每月1,900元 (每日63元)
| 家庭幫傭(由本國人申請)
| 每人每月5,000元 (每日167元)
| 家庭幫傭(由外國人申請)
| 每人每月10,000元(每日333元)
| 一般製造業及製造業重大投資傳統產業(非高科技)
| 每人每月2,000元 (每日67元)
| 製造業重大投資非傳統產業 (高科技)工人
| 每人每月2,400元 (每日80元) | 一般營造工作
| 每人每月1,900元 (每日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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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舊案:90.5.16前簽訂工程契約者) | 每人每月2,000元 (每日67元) |
重大公共工程營造工作(新案:90.5.16後簽訂工程契約者) | 每人每月3,000元 (每日100元) |
機構看護工作 |
每人每月2,000元 (每日67元) |
家庭看護工作 |
每人每月2,000元 (每日67元) |
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或雇主為 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者) | 每人每月600元 (每日20元) |
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核定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依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領有生活補助之中低收入者) | 每人每月1,200元 (每日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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