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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21 01:15:13瀏覽3288|回應0|推薦0 | |
承接:是指符合聘僱資格且取得勞委會招募許可函,可到「公立就業服務站」去承接被轉出的女傭;女傭來台的工作期限為三年,承接工作時間須扣除她為前雇主工作的時間後所剩餘的期限;如您承接的女傭在前雇主工作時間為一年,則現在您承接的女傭工作期限只有二年。 遞補:簡單來說,雇主原有女傭,不論任何因素離境(如:不適任、逃跑),則雇主可依遞補案件提出申請,但所遞補的女傭之工作期限以補滿前女傭之三年的總聘僱許可期長為限;如您的前女傭使用半年離境,則下個女傭工作期限為二年半。(逃跑需滿半年才可提出申請) 兩者的差別在於承接外勞的雇主並未自國外引進任何的外籍勞工而是直接在台灣承接別的雇主轉出的勞工;遞補外勞的雇主則是將之前引進的外籍勞工予以解約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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