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球賽裡面有個規則是當球的落點有爭議時,球員可以「挑戰」後用「鷹眼」判讀,當場決定球的落點,不可能等賽後分出勝負後再來決定。我們的選罷法卻好似在頒獎後再來啟動鷹眼,如果改判那將是何等荒謬。
昨天苗栗縣福基村村長候選人張肇鴻、葉步謀兩位競爭苗栗縣福基村村長,因為比數是228比228,同燈同分,所以,根據選罷法規定用抽籤決定,……上午9點準時在公館鄉公所抽籤,由張肇鴻先抽,抽中「未當選」,接著由葉步謀抽籤,抽中「當選」籤條,選委會工作人員當場宣布由葉步謀當選下屆福基村村長。
結果出來當下,另一名候選人張肇鴻說他要申請驗票,選委會工作人員向他表示,待選委會公告當選名單後30天內,向法院提出驗票申請。……
看到問題在哪裡嗎?可不可以先驗票後如果還是同樣結果,那麼請兩位當事人簽名同意採抽籤方式決定勝負,除非有新事證否則抽籤後就不可再異議,是不是比較不會有糾紛產生?
計票過程人為的疏失不能說沒有,邊喊邊計票時要經過好幾道手續,可能看錯、念錯、登記錯還有判斷錯(蓋章的位置需要人工判斷,也許是廢票卻計成了有效票或反之有效票計成無效票)。
驗票的方式一定要法院嗎?法院要驗票一定又要排時間,會不會等到驗出來時發現張先生多了一票,但葉先生已經就職3個月呢?葉先生本來就不是當選人卻領了3個月的薪資,要不要還?效力未定的事件這樣做會不會太草率呢?這麼草率的事竟然發生在民主進步的台灣?立委們睡著了嗎?該修的法令太多了,這只是其中一小小的點,未來,我將對法令的問題一點一點地說給大家聽,這是我在市議員選舉的政見,雖未選上但我還是要將它實現,這是我的承諾,希望有心選立委的人或在職的立委與議員可以來參考,希望能儘快修法。
參考網址: 快訊/苗栗公館福基村長選舉同票 抽籤決定葉步謀當選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1128/2389671.htm
*鷹眼挑戰:多為網球比賽使用,參賽隊員要求看“鷹眼”回放就對裁判判罰不滿意,也就是挑戰裁判在場上的權威地位。所以稱“鷹眼挑戰”。現在在排球及羽毛球賽事中也有使用。(引用百度百科)
建議修法:
遇到有爭議時如果票數差在一定百分比內時即啟動自動驗票之規則,驗票機關由中選會處理作業,不用等上法院了。驗票完成前不可發給證書,在就職日前尚未完成驗票之總統或其他首長職務由立法院院長或議會議長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