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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1 19:47:41瀏覽1008|回應2|推薦18 | |
發表〈聲援野草莓學運〉的文章之後,筆者參閱了幾篇文章,幾篇用詞理性和平卻意見相左的文章。其中一篇文章,看文筆應當是出自社會學相關科系學生之手,文章提及對於野草莓學運的訴求,以及其集會靜坐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質疑。 修改「集會遊行法」的訴求意義何在? 請各位試著想像一下,今天你/妳對於政府有所不滿,你/妳召集一群志同道合的人,走上街頭遊行抗議。然而,這項行動必須經由你/妳所感到不滿的政府登記、核准才得以成行。 問題在哪裡?荒謬的地方在哪裡? 我要對一個人表達不滿,必須先經由那個人的同意。這就是集會遊行法的荒謬之處。在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的條件之下,我們竟然還須要向政府登記,並且等待核准!如果政府是核准人民能否集會遊行的守門人,那麼應該由誰來看守政府呢? 集會遊行保障法 第八條 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左列各款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二、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 以室外集會論。 集會遊行法應當修改的部分甚多,在此僅列出與此處論述相關的部分。 上方列出的現行「集會遊行保障法」,也引發另一個問題:野草莓學運的合法性。 就現行中的法律而言,野草莓學運並未經政府登記核准,因此並不合法。然而,此法與憲法相牴觸,違反了人民基本權益,照理來說此法應當失效才對。 那麼這群大學生是否犯法了呢? 請大家回憶一下,滿清末年時某一個組織意圖推翻集權制度,創造民主制憲國家。當時這個組織被稱為「亂黨」,當時的政權將這些行為理解為「造反」。而現在我們將那些人的行動視為「革命」。 再回想一下,二十幾年前,一群知識分子試圖改革當時的威權體制,祈求民主的再進步。當時的政權稱呼那些人為「黨外人士」,認為她/他們製造了「動亂」,而今天我們稱呼她/他們為「民主先驅」。 筆者並不是以成敗論英雄,而是認為應該將重點放在這些行動是否具有「合理性」。推翻集權,打擊威權,為所當為,何錯之有?同理可證,野草莓學運違反的是這些大學生意圖推翻的「惡法」。錯在哪裡?錯,又在誰身上呢? 除了以上的兩個問題之外,筆者還看到一段頗易煽動人心的話: 『我彷彿看到紅衛兵時代的來臨,我支持民主,但是我不想要那種不理智的遊行。』 所謂「紅衛兵時代」云云,恐怕言者亦不解其意吧?支持民主是件好事,但是甘願放棄自身權益又何來民主,更何須民主呢? 「不理智的遊行」,如果大家都能達到「理性和平」這樣簡單的訴求,何來不理智的遊行呢?理不理智要從自身做起,再讓我們看看這人餘下的言論: 『不合你們意思就要求修法,就說人家執法不當,那你們怎麼不檢討自己丟汽油彈丟石塊?有誰聽聽我們這些小老百姓的心聲,我要的是安定的生活,我不想看到暴力遊行。』 提倡修法,並不是因為法律與個人訴求不和,這一點前面已然強調過了。「丟汽油彈、丟石塊」?這是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轉載的文章,「集遊惡法修法聯盟」與這些暴力行動有什麼關係呢?這人明顯地在幫其他人「上色」。有人想聽聽這位小老百姓的聲音嗎?我幫妳/你: 「想要安定的生活嗎?放棄身為人的權利吧!乾脆不要當人算了!我也不要言論的自由了!這樣就不會有暴力遊行!因為大家都缺乏理智!」 這就是筆者念茲在茲「讓自身言論合理化」的反面範本。此外還有更加匪夷所思的反面教材。敬請參閱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回應文章〉部分。 最後再作個結語,綜觀近日的新聞、社會輿論,筆者有感野草莓學運受到太多居心叵測之人的注視,因此才會在此盡力而為地釐清此行動的原始訴求,這當是我們這些沒有親臨現場,角度最為客觀之人微薄所能。必須排除這些言語上的污染、紛擾,餘下要作的就是:如何盡力與政治劃清界線。最後這項工作,只能期待在場靜坐的大學生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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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