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反問馬三個為什麼
2013/04/29 11:50:20瀏覽947|回應1|推薦4

 

反問馬三個為什麼

--從法律與財務觀點談十二年基教!

 

 

 今天(4.28)聯合報刊載馬阿九提問三個為什麼,即使身居全國公務員大領班,人總是不知自我反省!尤其聯合報近日來也製作十二年「國」教相關新聞專輯,筆者正好藉此反問馬阿九以下三個為什麼:一、為什麼不依法行政,明明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明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而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 160 條 「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憲法第 160 條 條文是教育基本法中「國民基本教育」一語來源,也是國民教育法:第 2 條 「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與第 5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之法理根源。因此依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規定,想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為十二年,且實施免學費政策,必須先修改國民教育法:第 2 條第 5 條相關條文,才能取得法律依據!

 

 馬阿九法學出身,卻視法律條文規定為無物,想學過去藍綠政客濫用公共資源打造個人政蹟,迴避憲法第 21 條 國民教育是人民權利也是義務規定。投機取巧不修法律條文避開強迫入學規定(特殊教育、補習教育也會被迫跟著延長為十二年),卻也因此使得所謂十二年國教,根本違反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明定條文程序(詳:註一),擺明朕意凌駕法律,民主時代卻選擇非法蠻幹,若馬覺得自己政見很重要,相關財務與社會條件也夠成熟,就該循法定程序由行政院進行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總統職權為外交、軍事、行政任命權...,教育應屬行政院長權責範圍),不把法律條文與行政院長放在眼裡,擺明就是官大屁響思維!

 

 筆者第二個問題是: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 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九年國教實施至今45年還做不到法定小班制要求,尤其近年來少子化影響入學新生數大幅減少,本是趁此達成小班制天大良機,然而從中央到地方各縣市政府無分藍綠均有口無心,完全無視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小班制規定存在,反而趁火打劫藉機大幅削減班級數明明有非常明確的小班制法律依據,無論廣大教師或各級教師會,放著大好武器不用,卻只能有:8成教師憂調校被裁這種離譜反應。詳:別哭了,老「輸」!,歐美小班制標準每個班級人數不超過20人,可參考:一念天堂,一念地獄),顯然國民教育一直未受到執政者重視,又有什麼條件與資格可以越級實施所謂十二年基教(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也明定採小班制)?社會發展無此需求,相關規劃飽受外界質疑更達不到法定「妥善規劃」程度,無論家長、教師、媒體都不敢信任(詳:聯合報五成家長反對),核四都能承諾不安全絕不運轉,十二年國教並無急迫性,為什麼不能等修法完成相關條件更成熟再實施?強人如蔣介石都必須取得國民教育法法律條文授權才實施九年國教,馬阿九卻選擇執意蠻幹,又算是那門子民主國家總統!!

 

 更現實問題是幾大錢坑政策同步進行,造成募不到兵又買不起武器(詳:前AIT處長司徒文「不看好募兵制」國防部長:恢復徵兵最省錢);為了籌措龐大經費,高舉改革大旗當晃子不惜拿軍公教與廣大勞工開刀,老農津貼年耗數百億,農保累計虧千億卻不做任何處理(勞保年金制可檢討,但應更符合保險法精神,詳:都是年金惹的禍都是錢坑惹的禍),弄得整個國家社會紛紛擾擾爭吵不休;負責任政策必然要在施行前做好妥善財源規劃,馬阿九卻未提出任何合理財務計劃,只想割軍公教血肉滿足自我虛名慾念,不但經費不足惹來家長團體痛批、也有教育團體呼籲免學費排富(違反國民教育免學費為所有人民共通權利憲法精神),尤其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攤牌講明了:「當初家長團體走上街頭要的是十二年國教,並未訴求免學費,總統馬英九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提出全免學費當成政策...詳:12年國教不排富 教長:中央買單」,為什麼沒有那個臂膀,卻想挑天大底擔子,沒那個口袋還執意打腫臉充胖子,只為了滿足自我虛榮心,明明有適當台階可下,卻像古代專制君王一樣,只在乎自我顏面,不在乎國家財政負擔與未來子孫龐大債務,執意拿軍公教當替死鬼,你不在意別人死活,誰還會在乎馬三惑所有權力運作遊戲,未來軍公教不合作運動,絕對會讓馬三惑與藍綠政客付出沉重代價!!

 

 

    ----------------------------------------

 

 註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即使認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優於憲法第 160 條 規定,只想定義為人民權利但不想規範為人民義務,仍然必須依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於法律中明定;而且既然是「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當然有原有法定年限之法源存在(即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因此修改國民教育法第 2 條條文最直接簡單(新增15~18歲國民基本教育相關規定),另定新法恐怕更為曠日廢時,但仍需整合原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專科學校法等原本不受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小班制條文規範法律條文內容!

 

( 時事評論雜論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oyamboy&aid=7559145

 回應文章

Shadowsheu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你所說的條文已經改過了喔!
2013/04/29 12:09
第 11 條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
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

目前的條文上已看不出你所說的問題

或許修改前的舊條文有違法疑慮,所以才產生了最新這一版本

但以新條文來看,你顧慮的問題看不出有違法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