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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9 11:50:20瀏覽944|回應1|推薦4 | |
反問馬三個為什麼 --從法律與財務觀點談十二年基教!
今天(4.28)聯合報刊載馬阿九提問三個為什麼,即使身居全國公務員大領班,人總是不知自我反省!尤其聯合報近日來也製作十二年「國」教相關新聞專輯,筆者正好藉此反問馬阿九以下三個為什麼:一、為什麼不依法行政,明明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明定「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助。」,而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 160 條 「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憲法第 160 條 條文是教育基本法中「國民基本教育」一語來源,也是國民教育法:第 2 條 「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與第 5 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之法理根源。因此依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規定,想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為十二年,且實施免學費政策,必須先修改國民教育法:第 2 條、與第 5 條相關條文,才能取得法律依據!
馬阿九法學出身,卻視法律條文規定為無物,想學過去藍綠政客濫用公共資源打造個人政蹟,迴避憲法第 21 條 國民教育是人民權利也是義務規定。投機取巧不修法律條文以避開強迫入學規定(特殊教育、補習教育也會被迫跟著延長為十二年),卻也因此使得所謂十二年國教,根本違反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明定條文程序(詳:註一),擺明朕意凌駕法律,民主時代卻選擇非法蠻幹,若馬覺得自己政見很重要,相關財務與社會條件也夠成熟,就該循法定程序由行政院進行修法送交立法院審議(總統職權為外交、軍事、行政任命權...,教育應屬行政院長權責範圍),不把法律條文與行政院長放在眼裡,擺明就是官大屁響思維!
筆者第二個問題是: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 明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九年國教實施至今45年還做不到法定小班制要求,尤其近年來少子化影響入學新生數大幅減少,本是趁此達成小班制天大良機,然而從中央到地方各縣市政府無分藍綠均有口無心,完全無視國民教育法第 12 條小班制規定存在,反而趁火打劫藉機大幅削減班級數(明明有非常明確的小班制法律依據,無論廣大教師或各級教師會,放著大好武器不用,卻只能有:8成教師憂調校被裁這種離譜反應。詳:別哭了,老「輸」!,歐美小班制標準每個班級人數不超過20人,可參考:一念天堂,一念地獄),顯然國民教育一直未受到執政者重視,又有什麼條件與資格可以越級實施所謂十二年基教(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也明定採小班制)?社會發展無此需求,相關規劃飽受外界質疑更達不到法定「妥善規劃」程度,無論家長、教師、媒體都不敢信任(詳:聯合報五成家長反對),核四都能承諾不安全絕不運轉,十二年國教並無急迫性,為什麼不能等修法完成相關條件更成熟再實施?強人如蔣介石都必須取得國民教育法法律條文授權才實施九年國教,馬阿九卻選擇執意蠻幹,又算是那門子民主國家總統!!
更現實問題是幾大錢坑政策同步進行,造成募不到兵又買不起武器(詳:前AIT處長司徒文「不看好募兵制」、國防部長:恢復徵兵最省錢);為了籌措龐大經費,高舉改革大旗當晃子不惜拿軍公教與廣大勞工開刀,老農津貼年耗數百億,農保累計虧千億卻不做任何處理(勞保年金制可檢討,但應更符合保險法精神,詳:都是年金惹的禍、都是錢坑惹的禍),弄得整個國家社會紛紛擾擾爭吵不休;負責任政策必然要在施行前做好妥善財源規劃,馬阿九卻未提出任何合理財務計劃,只想割軍公教血肉滿足自我虛名慾念,不但經費不足惹來家長團體痛批、也有教育團體呼籲免學費排富(違反國民教育免學費為所有人民共通權利憲法精神),尤其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攤牌講明了:「當初家長團體走上街頭要的是十二年國教,並未訴求免學費,總統馬英九不知道為什麼自己提出全免學費當成政策...詳:12年國教不排富 教長:中央買單」,為什麼沒有那個臂膀,卻想挑天大底擔子,沒那個口袋還執意打腫臉充胖子,只為了滿足自我虛榮心,明明有適當台階可下,卻像古代專制君王一樣,只在乎自我顏面,不在乎國家財政負擔與未來子孫龐大債務,執意拿軍公教當替死鬼,你不在意別人死活,誰還會在乎馬三惑所有權力運作遊戲,未來軍公教不合作運動,絕對會讓馬三惑與藍綠政客付出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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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即使認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優於憲法第 160 條 規定,只想定義為人民權利但不想規範為人民義務,仍然必須依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於法律中明定;而且既然是「延長」國民基本教育年限,當然有原有法定年限之法源存在(即國民教育法第 2 條),因此修改國民教育法第 2 條條文最直接簡單(新增15~18歲國民基本教育相關規定),另定新法恐怕更為曠日廢時,但仍需整合原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專科學校法等原本不受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小班制條文規範法律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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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