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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1 15:34:29瀏覽788|回應1|推薦3 | |
醒馬首部曲 --沒那個屁股,別坐那個位置!
本文標題很清楚是「醒馬」,既不「挺馬」也不「打馬」;馬英九最大敵人始終是自己與幕僚,吳伯雄口中用人圈子太小,或許也是歷代領導人共同困擾!畢竟交遊廣闊者很少會甘願自泥於名器之中,愛好名位權柄,眼界自然就受周遭宮闈所限,若無通達民情幹練肱骨在側,訊息錯誤下當然會經常上演荒腔走板局面!
古來領導人最容易被近臣幕僚蒙蔽,渾渾噩噩不知道早在95年淺水扁利用改革之名(可能性不小,筆者也是十月底才找到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完整條文),砍殺公保優惠存款金額時,已經把非法所得替代率強迫施行在所有公教退休人員身上(直至99.12.31,詳:別污辱了「改革」一詞首段)!...本來讓證據說話是最好處理方式,但目前媒體藍太藍、綠太綠、不藍不綠一樣不爭氣,設法把真相傳出去,是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可用自救方式,政客只有直接感受到選民憤怒情緒,才會對不當政策有所檢討!什麼都不做,就回家哭,等著被生吞下肚吧(詳:註一)!一般現職者,筆者可以理解其不想捲入紛爭、傳統軍公教過度小心毛病,別忘了綠營步步進逼,並非只以退休人員為限(詳:替代率綠主張降到七成、關中也加入主張),不團結一致就難逃被各個擊破命運,唇亡齒寒現職者終將面對過度冷漠苦果!
現在因為台中市立委補選在即,更是軍公教人員表達心中不滿最大機會,若執政黨執迷不悟,那麼借由軍公教人員「不合作運動」,政府既然不在乎退休軍公教人員法定權益與在職軍公教人員合理待遇,那麼軍公教人員也不必熱臉緊貼冷屁股,立委補選就請顏家自行努力吧,軍公教人員樂得真正遵守政府「公職人員選舉時應保持中立」原則,誰都不投就可以讓雙方各憑本事,用實力直接見真章,若這樣還不能讓馬政府清醒,那麼下一階段才是全力促成罷免總統成案時機!
下方附文是筆者今天在總統府信箱所投遞的最後通牒,政府若能把握機會,就可避免軍公教進行全面抗爭難看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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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可直接到總統府網站總統府民意信箱〔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222&Step=Write〕或行政院長信箱〔http://www.ey.gov.tw/iFrame.aspx?n=AECF4944E45594DD〕,用行動表達不滿(需有Email帳號,可使用筆名),政客只有直接感受到選民憤怒情緒,才會對不當政策有所檢討!什麼都不做,就回家哭,等著被生吞下肚吧!有facebook帳號者更可直接到各大媒體網站上直接表達立場〔https://www.facebook.com/tvbs2100?filter=2 tvbs2100,http://www.facebook.com/FACENEWS 新聞面對面,http://www.facebook.com/pages/年代新聞追追追/155286544539253 年代新聞追追追,http://www.facebook.com/news.ebc 東森新聞,https://www.facebook.com/CTfans 中時電子報,http://www.facebook.com/myudn?fref=pb 聯合新聞網,http://www.facebook.com/appledaily.tw 水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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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問題,才能解決問題,該認錯就趕緊認錯!
銓敘部101.12.19 部退二字第1013673623號函(詳:附件一)回覆筆者關於慰問金問題,仍然未能將心比心,沒有把退休人員權益當作一回事,無論是蓄意曲解法令或真是出於對法規條文認知上誤解,都讓筆者對中央級公務員表現感到非常失望!
法律不溯及既往,不過是法學上應有基本概念,因此100.1.1生效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5條條文中也對依新法申請退休100.4.1前生效者訂下「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累計不滿一年之畸零數,依本法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原規定計算。」,法規不溯及既往概念在新法中已經明白揭示!
該函第一項中所提到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5條」條文,已經明顯違背上層法規授權條文意旨〔100.1.1生效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條文〕
因為32條條文中雖有「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儲存之金額。」陳述,但本條文只能對100.1.1起退休人員具備法定效力;而且條文中並沒有任何可以溯及既往規定(意即沒有明白陳述所得比率規定可適用或回溯至99.12.31前退休人員身上),因此依32條條文所產生「100年2月1日施行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自然無權擅自擴張解釋!
早在行政程序法立法前,88.1.29大法官釋字第 474 號解釋文就有如下解釋:『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並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應依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憲法第二十三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六條均有明定。若以法律授權限制人民自由權利者,須法有明示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並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主管機關根據授權訂定施行細則,自應遵守上述原則,不得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詳:筆者「公布真相,解決亂象!」第三段)
因此若說對法律條文有所誤解,那也是銓敘部而不是筆者;無論100.1.1生效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條文,或依32條於100年2月1日訂定的優存辦法二代版(含第4條規定「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計算方式),都只能適用於100.1.1起退休人員身上,函文中所稱第五條規定其實已經明顯是行政部門便宜行事,濫權「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法律條文對筆者而言不過是簡單邏輯(數學人一定同意,包括筆者數學系老學長王金平),因此筆者非常清楚上述百年二代版優存辦法第五條條文,是為了收拾過去爛攤子而訂定【非法黑色行政命令95年扁式所得替代率存款要點95年版(無明確法律授權依據,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但百年二代版優存辦法第五條條文中,也不過是「依前條規定,重新計算其公保優存金額。」,並不是「重新計算所得替代率」,因為百年二代版優存辦法只是公務人員退休法下層行政命令,根本沒有資格或權限越級干涉所得比率或所得替代率相關事宜,母法都不能溯及既往了,何況是下層行政命令!
眾所周知,百年二代版優存辦法之前,還有短命百年一代版優存辦法,兩者都是國民黨立法委員急於讓優惠存款法制化所產生的急就章行政命令,法理思慮不足是理所當然,光短命百年一代版與百年二代版優存辦法計算方式就大大不同,母法32條條文沒有任何改變下,所得比率應該相同,優存金額卻有大幅變動,這又要如何去解釋所謂重新計算得替代率?
因此所謂所得替代率已經重新計算,根本是銓敘部承辦公務員,屈從長官意識;利用行政部門「被告兼法官」,挾手握法令詮釋機會,天馬行空隨意曲解法律條文意旨,不但亂扯一通,也沒有任何有效法律條文依據!
誠如考試院長關中在接受訪問中所說:「今天政府最大缺陷是主管不敢負責任」,無論銓敘部、行政院或總統府都是如此!若公務員能站在人民權益上思維,就不會有如此荒唐說法!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是目前唯一具備「所得比率」法源,自100.01.01才生效,根據32條產生「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百年二代版」,兩者只規範優惠存款與月退休金,卻否定不了兩件既定事實:
一、99.12.31前公教退休人員,所得替代率數字與優惠存款金額削減額度,都是依據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辦理,扁式所得替代率內涵就是新舊月退休金、十二分之一慰問金加上優惠存款每月利息!【銓敘部101年11月16日,部退二字第1013665881號文中已經承認95年版優存要點「退休所得計算包含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公文中雖然強辯該辦法自100.1.1廢止(對100.1.1起退休人員而言),不就等於承認95年版優存要點對99.12.31前退休人員屬於「有效法規」,而且99.12.31前退休人員使用該辦法計算退休所得是永遠無法改變既定事實!詳如附件二】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32條「所得比率」適用對象(100年起退休者)、涵蓋範圍、計算基礎,與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95年版完全不同(99.12.31前公教退休人員被強迫實施),不可因此混為一談!(詳:筆者「公布真相,解決亂象!」)
若認真追究,所得比率是100.1.1生效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條文才規定,99.12.31前退休人員本來就沒有任何所得比率或所得替代率法源(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目前仍是99.1.13版本,到現在都沒有任何所得比率法源,也就是學校退休人員到目前為止仍是被迫非法實施所得替代率與所得比率,詳:筆者「公布真相,解決亂象!」第四段),只不過扁政府時期拿非法黑色行政命令95年扁式所得替代率優存辦法(無明確法律授權依據,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強行施行在退休人員上,才造成99.12.31前退休人員被非法實施所得替代率既成事實(錢被拿去亂發老農津貼,若退休人提起非法侵權求償官司,政府將難以應對)!
請政府部門誠懇正視問題(99.12.31前退休人員退休文件上所得替代率數字,與所得替代率內涵包括慰問金、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在內兩大既成事實),別一再企圖以100.02.01才訂定「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或「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魚目混珠,胡亂套用在99.12.31前退休人員身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也不適用)!
面對問題,才能解決問題,政府公務員不能只著眼自己職位「利益」,完全不在乎退休老同事們老伙伴們應有權益;不但「主管不敢負責任」,下屬也屈服在長官不當意識下,這並不是國家之福!
筆者經中華民國退伍軍人協會12.13來函轉知,理事長高仲源先生曾於12.11晚間六時參與總統馬英九宴請席間,當面口頭陳述筆者之相關建議!若政府不能確實把退休人員權益當一回事,筆者絕對會運用所有管道,藉此次台中市立委遞補選舉,發起軍公教「不合作」運動!讓執政黨面對未來罷免總統成案前,先好好嘗一嘗敗選滋味!更請執政黨好好回想當初扁政府藉「改革」之名亂砍十八趴優存額度,一路從2006年慘敗到2008年境況!請總統府、行政院與銓敘部等行政部門,好好把握機會,該認錯就趕緊認錯,別再濫用行政權,欺壓退休軍公教老伙伴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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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辦人: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部退二字第1013673623號 布衣君您好: 您於101年11月28日寄給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對退休公務人員18%優惠存款制度提出看法一事,已交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
一、本案本部已於101年11月16日以部退二字第1013665881號及同年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13664300號電子郵件回復您,請您參考該郵件內容。另外,基於平等原則,100年2月1日施行的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以下簡稱優存辦法)第5條第1項明定,該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應一體適用第4條所定退休所得上限之規定,並按99年待遇標準計算,使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不超過依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1倍計算的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因此本部已重行審定具有新舊制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務人員的優惠存款金額,並已完成重審作業。因此,再計算已經退休的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時,確實未計入年終慰問金。
二、至於您提到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及優存辦法中規定之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不同一事,依退休法第32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的意旨,是規定退休人員的退休所得不得高於「本(年功)俸2倍的75%至95%」,且「不得高於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而上述規定意旨的執行則授權由優存辦法針對退休所得比率上限之百分比做細部規範。因此為了合於退休法第32條規定的意旨,100年2月1日訂定的優存辦法第4條明定「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計算方式─除退休所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合計的金額)不得超過退休法第32條所定比率上限之外,也不得超過退休人員之本(年功)俸、按各類人員適用的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人數加權平均計算所得之各職等定額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以及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金額的合計數額的一定百分比;其中百分比按核定年資,定為70%(年資15年)至90%(年資35年以上)。且關於退休所得替代率的分母,在學理上並無一定內涵,是各國考量其社會背景與工作者的待遇等自行決定。因此,上述規定只是對退休所得加以限制,您所說兩者計算的比例不同,是為了預留發放年終慰問金的空間,應是有所誤解。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正本:布衣君 副本:考試院信箱 銓敘部 敬復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考試院信箱 To: 0銓敘部信箱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05, 2012 Subject: Fw: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20058032--民眾反映有關退休事宜
敬啟者: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轉來意見如後,事涉貴管,敬請酌處惠覆:請點選下方「信件回覆連結」復知總統府;另請以e-mail逕覆民眾,並副知考試院信箱。 考試院信箱敬啟 -----Forwarded message----- To:examyuan Date: Mon, 03 Dec 2012 Subject: 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 20120058032
敬啟者: 本府民意信箱接獲民眾電子郵件,敬請 貴單位協助回覆民眾,並請於7個工作天內點選下方「信件回覆連結」,將辦理情形填入「外機關回覆作業」各欄位,並另以電子郵件通知民眾貴單位辦理情形。 相關資訊如下:
受文者: 考試院 姓 名:布衣
發信對象:陳情或意見反映 標 題:99.12.31前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內涵包括慰問金在內,銓敘部別想魚目混珠!! 內 容: 本文正確連結版:〔http://blog.udn.com/boyamboy/7077904〕
那一鍋官場萬年濃湯!! 官場現形記(魚目混珠篇)
筆者多次論及公教退休人員慰問金法理問題,真正權責單位是銓敘部與行政院人室行政總處,教育部人事處只算下屬相關單位!在教育部人事處回覆函中總算不再胡扯政府財政困難,直接面對筆者所得替代率質疑,但其主要回覆內容(101-11-25 臺人字第1010917674號)仍然在打迷糊仗: ...(以下省略,全文詳:http://blog.udn.com/boyamboy/707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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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承辦人:陳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部退二字第1013665881號 布衣君您好: 您於101年10月24日寄給總統府網站民意信箱的電子郵件,以及同年11月2日寄給考試院信箱的電子郵件,提及年終慰問金的法源依據及年終慰問金屬退休所得內涵一事,已交本部處理,為您說明如下: 一、有關公務人員俸給、加給以外的獎金及年終慰問金等給與事項,是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及處務規程相關規定辦理,因此,年終慰問金的發放是屬於該總處的職掌範圍。 二、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的發給,緣於早期政府為安定退休軍公教人員生活,所以行政院自61年度開始,衡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由各機關編列年終慰問金相關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後,逐年訂定支給規定並執行。 三、至於退休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之產生,是政府基於雇主身分,有鑒於早期公務人員待遇微薄,連帶影響退休實質所得偏低所建立用以照顧退休公務人員退休生活之補貼措施。該制度原無法源依據,僅以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稱優存要點)規範,其性質為政策性福利措施,得由政府衡酌整體社經環境,就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與範圍適度調整與限縮。至於您提到年終慰問金已納入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應該是指95年1月17日修正實施的優存要點第3點之1所規範的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退休所得不得超過現職公務人員待遇的一定比率;超過者,在月退休金不得變動的前提下,調降其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由於上述規定對於退休人員依法支領的月退休金並未調整,因此並沒有您所說逾越母法的問題。又依優存要點的規定,退休所得的計算雖包含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及年終慰問金,但該要點已於100年1月1日廢止。 四、此外,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規定中,退休所得是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計算,因此,退休公務人員的年終慰問金已不列入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計算項目(年終工作獎金則是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計算內涵),且退休所得替代率的公式只是用來計算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金額。據上,年終慰問金並非退休所得內涵;此與是否發給年終慰問金並無關聯。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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