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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7/30 19:13:13瀏覽120|回應0|推薦6 | |
根據〈農地「覆土」避稅成潛規則!法界直言:公務員成代罪羊〉、〈切結書、木棍實測全沒用!彰化溪州首位博士農業課長為這件事吞5年6月牢飯〉報導,彰化縣溪州鄉有地主為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好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申請免徵房地合一税,而將原本含有水泥鋪面的農業用地覆土,可能是受到民代壓力的溪州鄉公所農業課課長,為此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圖利罪判5年6個月有期徒刑。 這樣的狀況,實務上當然是不符合農業使用的認定基準,但臺灣目前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的相關法令,《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38-1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對這種情況並未將規定寫到一翻兩瞪眼,相對地是以97年5月22日農企字第0970127098號函說明二、97年8月1日農企字第0970141934號函說明三,表示「不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這種在水泥舖面上覆土,企圖蒙騙公家單位勘(稽)查人員的行為,情境類似於在堆滿沙、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棄物或其他有害物質上覆土一樣,都有誤導相關單位或執法人員的問題,屬於妥妥的偏差行為,而依我之見,這是應該要由中央統一修訂相關法令,規定向下開挖至少1公尺,若到這深度便有挖到水泥鋪面,或者上述《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所不允許回填的東西,便不得認定符合農業使用。 不過,農舍或農地旁並非全然不能為了車輛運迴轉之類的需要而鋪設水泥,前者是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申請興建農舍,比例不得占整筆農業用地面積超過10%、十分之一、1成,後者則是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作產銷設施之中的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方得以配置設施的名義申請。 其中,依照《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興建農舍的土地,是不能位於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還有這兩區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林業用地、森林區養殖用地,以及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而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規定,可申請興建農作產銷設施之中的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的土地,則限於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河川區除外),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依照該條第3款規定,民眾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另外也可以申請配置農路、駁崁、圍牆、擋土牆,由農業單位依生產需求核定。 除了上述中央法令之外,以彰化縣來說,縣民申請興建農舍還須依照《彰化縣辦理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核定作業辦法》辦理,而申請農業設施容許則還要依照《彰化縣政府辦理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彰化縣申請農業設施興建高度及樓層審查基準》等彰化縣法令來辦理。 本案溪州鄉農業用地的地主,看來未申請農舍農民資格、建築執照,或者未經申請可配置車輛行走空間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或者農路的農業生產設施、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卻心存僥倖、投機取巧,為免徵土地交易移轉之房地合一税的利益,以水泥鋪面覆土,並透過民意代表施壓溪州鄉公所農業課人員,做出符合其意志的行政處分,這實在不可取! 而目前定讞的司法判決,在我看來是告訴基層公務人員及其直屬主管,不能因為民眾找來之民意代表的施壓,而做出迎合其意的行政處分,不但之後人家只覺得應該、理所當然而不會真的心存感激,屆時出了事也恐怕會一副事不關己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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