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 2025/12/13 07:45:58瀏覽434|回應2|推薦18 | |
近日,林于仙性侵墜樓身亡事件中的廖姓加害人,由最高法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判2年有期徒刑、不得緩刑。而經我查詢本案相關歷史資料,2023年3月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廖姓加害人因強制性交罪被判3年6月徒刑,其餘部分無罪。 此時的刑度,仍高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最低3年的最低刑期,但後來可能是因為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的時候,法官認為案發後到該院開庭的這期間,廖姓加害人硬上林于仙之後對林女下跪道歉、聲稱喜歡林女而把持不住,且林于仙息事寧人與廖姓加害人交往,還有後來其他一些會被法官認為有悔意、情堪憫恕之類的舉動,符合《中華民國刑法》第八章〈刑之酌科及加減〉的部分減刑規定,進而減輕為2年有期徒刑,而三審最高法院維持原判。 從過往歷史資料看來,林于仙性侵墜樓可說是臺灣社會男尊女卑之性別權力結構、家庭性別角色分工,以及職場中老闆與職員間權力支配關係,再加上兩性平等、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等觀念,家庭、學校、工作場所、大眾傳播媒體沒有在人們從幼兒到成人之社會化的過程中充分灌輸、宣導、教育,所造成之社會問題的一起事件。 本案的廖姓加害人,可能從小到案發的社會化過程中,未曾被灌輸尊重女性身體及其他方面自主權的觀念,也可能曾經犯過類似的錯誤但未被有效制止及處罰,而在他當了公司老闆、林姓被害人成了其部屬之後,可能心想對方也會畏於其支配權力而息事寧人,且加上男人性侵女人之後,臺灣社會傾向檢討、指責女人,因此有恃無恐地性侵林姓女子,之後再找藉口說是因為喜歡對方而把持不住。 而廖姓加害人的另一半張姓女子,則可能因為經濟上須全盤仰賴廖姓加害人,又加上其娘家親屬或其他友人,基於華人傳統關於「妻子」或「媳婦」等社會角色的規範,或軟或硬地要求原諒,加上為了面子而護著丈夫,反倒去指責、質疑林姓被害女子,過往那些面對老公與自己以外的女子發生性行為或交往的女性,我認為主要也就是這些因素而挺丈夫。 林姓被害女子之所以第一時間不報警,可能是因為對方是自己熟識的老闆,其太太也跟自己熟識,兩造已凝聚起一定程度的信任或情感關係,造成林姓女子被已婚廖姓老闆性侵後,第一時間,甚至過了好一段時日,可能會是腦筋一片空白,可能會想自己是否真遭到性侵,加上臺灣乃至整個華人社會,對於一名女子跟一名已婚男子發生性行為,無論事情的細節如何,都是傾向譴責、檢討女方,並排擠、孤立女方,這也可能導致林女會擔心自己報了警、講了出去之後,身旁周遭的家人親友、同事用異樣的眼光看她,老闆會報復、整肅她,進而影響自己往後的生活。 而林女講出自己遭已婚廖姓老闆性侵之事的後果,從後來被告妨害家庭、妨害名譽,以及被所任職的新北市衛生局長官約談等事件均可看出,後來林女選擇輕生結束自己的生命,也就是因為內心負面情緒缺乏抒發、被接住的有力管道,以致累積到不能忍受的程度,最後爆發出來的結果。 想起東森新聞主播陳靜宜之前在IG主帳號頁面上,討論華人較在意他人看法的相關影響因素-儒家思想、科舉制度、農耕社會,從社會科學研究的眼光看,這三個因素都算是間接因素,主要是因為它們可能會讓一些從小到大社會化過程中,被充分灌輸相關思想、意識形態的人們,比較容易跟他人建立工具性或情感性的依賴關係,以致於主動,或不得不依照社會關係網絡中人的看法行事,關係的凝聚程度越高或越親密,在意的程度也就可能越高。 而這樣的影響其實也算是集體主義的特質,在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華人文化圈以外的國家地區,較為人所熟知的,就是同屬東亞的日本國、大韓民國,還有現在或歷史上的社會主義、極權主義或共產主義國家(地區),其內部社會也同樣都有些集體主義的特質,個人必須服從於集體,必須在意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法國社會學者大衛·艾彌爾·涂爾幹(David Émile Durkheim)提出集體意識,我也認為可能是觀察到一些歐陸非華人文化圈的社會,有這般類似的情境 以此而論,我認為在不在意他人看法,與是否身在華人社會沒有絕對的因果關係,無論在任何的社會文化體系之中,只要因為一些社會、文化或心理等方面的因素,而有跟其他一些人建立親密、高凝聚度之關係的人,跟沒有如此者相比,多少較會去在意他人看法,而這些被在意的社會關係網絡中人,便是社會學所致力於探討的「參考團體」。 林于仙事件中的林姓女子,最初可能就是因為在意自己一些與自己關係親密的家人親友的看法,生怕講了之後關係生變,而又因為受雇於廖姓老闆、領人家薪水,故對他有工具性依賴,更重要的,是臺灣社會普遍敵視跟有婦之夫發生性行為(無論內情為何)的女子,故林姓女子第一時間選擇隱忍,惟後來被加害人的妻子指控妨害家庭,為了捍衛自己的清白才公諸於世。 總之,我認為最終是臺灣社會男尊女卑的性別權力結構、婚姻家庭性別角色、職場權力結構、檢討性侵被害者之傾向等社會因素,還有相對不痛不癢的性犯罪刑責,導致如本案廖姓加害人這般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人出現,也導致林姓女子被性侵後一時不敢告訴別人、後來公諸於世又被告被約談,以致負面情緒爆發而走上絕路,造成了本案輕生的悲劇。 |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