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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規認定,不是好壞學生那套
2024/01/09 19:49:04瀏覽343|回應0|推薦11

工商時報今年1月4日刊登一則桃園市地政士公會理事長王春木的投書【我見我思-農舍不是住宅 移轉有限制】,內文表示自己贊同政府農地農用的政策,但是卻為農地違規使用找了個理由,那就是維持農用沒有誘因,另外又將農用證明的核發與農地違規使用的判定混淆在一起。

查農業部102年11月11日農企字第1020013125號函略以:「至【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係本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9條授權訂定,俾農業主管機關審認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農用證明),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賦稅減免優惠之用。...農業用地是否涉及違規使用,應就個案實情審認有無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規定,並依法處理,其與前開辦法用以審認核發農用證明,係屬二事,亦不宜逕以該農用證明作為農業用地有無違規使用之審認依據。」

這也就是說,一筆農業用地的使用現況是否符合【農業用地做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及其相關函釋揭示的農業使用認定基準,與該筆土地是否符合【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者【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乃是兩回事。

譬如一筆荒廢不用、雜草叢生的農業用地,會被判定不能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土地所轄公所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辦理抽查也不會認定其為合格,但卻只會令地主限期改善或勸導地主儘速展開積極農用,而不會被認定是土地違規使用而移請地政或都市計畫單位裁罰。

所以,農業部112年6月8日農企字第1120012752號函釋所謂「倘若農舍有未依核准面積或用途使用,或其坐落用地(含配合耕地)有未符合積極農業使用之情形者,則就農舍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他配合耕地均不得核發農用證明」的函釋,我想投書批評的地政士要搞清楚,它並不適用於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判定。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中的農業使用認定,是看有無積極農業使用;農業用地是否違規使用,則是看有無逕自作與農業經營無關的使用,換言之僅消極地要求地主不要擅自作非農業使用。

故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判定的角度來看,農舍所坐落的農業用地與其他配合耕地,只要是不同筆的土地,則若發生農地違規使用通報或檢舉案時,就不會被一併加以做是否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審認。

即便是配合農舍進行套繪管制的多筆農業用地,在判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與否時也是各自獨立,不會因為其中有農舍坐落的農業用地,因為有增建、擴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使用而被認定違規使用,而導致其他筆沒有非農業使用情事的農地也跟著被判定違規使用,而被一起裁罰。

所以,王春木理事長一個班級中一人被認定是壞學生,其他學生也就都是壞學生的類比,套在農地違規使用的認定上是過於牽強。

另外一方面,一筆農業用地如果不想做農業使用,麻煩請地主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和【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之後並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和【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回饋金,切莫逕自做農業用地非農業使用。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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