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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8 13:49:36瀏覽2270|回應4|推薦14 | |
【台東放租公地劃為原保地 農民被迫拆遷跨區陳抗】報導指出,台東縣太麻里鄉發生承租公有地的農民,因為土地被劃為原住民保留地被要求拆屋還地,進而到臺東縣議會陳情抗議,該縣關山鎮及南投縣部分山區有相同情況的農民也前往聲援。 陳抗者主張,他們的祖先日治時代就在那兒生活、居住、耕作,認為政府現在把他們承租的土地劃為原住民保留地會造成漢人與原住民對立,可是,現在的臺東縣太麻里鄉、關山鎮,在漢人移入墾殖之前就是原住民族的聚居地,目前也仍是平地原住民地區,故早在那些發動陳抗之漢族農民的祖先移入之前,這兩個鄉鎮便已有非漢人原住民的分布,而現在南投縣的山區,在漢人移入之前也已有非漢人原住民居住。 臺灣非漢人原住民在臺灣居住的時間,早於日治時代,故實際上恐怕反而是這些陳抗農民的祖先占用甚至搶走原住民的土地,而不自知或不承認,現在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要求還地,反而覺得這會造成原住民與漢人對立,卻沒想過自己的祖先進入原住民的聚居地墾殖,其取得土地的方式,便可能造成原住民與漢人對立。 另一方面,【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其實還有規定,非原住民在該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原住民保留地繼續自耕或自用者,得繼續承租,我認為最近臺東縣太麻里鄉那位農民,可能就是無法證明自己在民國79年3月26日【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舊名稱)施行前便已自耕或自用。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我認為也是從來之使用概念的落實,依照該辦法的規定,臺東縣太麻里鄉、關山鎮,還有南投縣部分山區那些在平地或山地原住民地區自耕的農民,若是主張自家祖先從公地放領之前、日治時代就在那兒使用土地,還是應該要拿出土地租賃契約書或土地所有權狀,證明自己祖先在那些時候,就已合法租用或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如果提不出證明,那公地放領之前、日治時代就在那兒自耕或自用的意見陳述,也只是一面之詞罷了,很多土地違規仔也是提出類似的說詞來規避處罰,但往往拿不出文件證明其說詞;至於陳抗者所舉的標語之一-原漢融合,現實上往往是非漢人原住民被迫融合進漢人的文化中,而自己的文化被消滅。 目前以原民會為中央主管機關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但其母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的中央主管機關是農委會),其發布與施行算是漢人或日本人弄走大片臺灣非漢人原住民土地而使用或投資的一種保護措施,但我認為為時已晚,然後現在有些漢人反而還認為這種保護造成原漢對立。 無獨有偶,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3條第1項、【專科學校法】第32條第1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1條第1項為法源依據的【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其第3條所設計的原住民加分制度,現在也常常被漢人網友拿來當成歧視原住民的理由。 只是設計原住民加分制度之辦法所依據的法源中,以教育部為唯一中央主管機關的【專科學校法】、【高級中等教育法】的相關條文均明顯地是要原住民與漢人受同一套教育,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5條第1項關於各級政府設立,以利原住民就學、維護為住民文化的各級原住民族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其規定則非強制性,是得視需要設立。 綜合上述,臺灣原住民保留地劃設被漢人農民認為製造原漢對立,反映出後到之漢人使用先來之非漢人原住民的土地被視為理所當然;臺灣原住民加分制度早先則有鼓勵原住民與漢人接受同一套教育,名為促進原漢融合,實為讓原住民漢化而消滅原有文化。 臺灣主流媒體、反中部落客常常講中國少數民族受到壓迫,但臺灣原住民所受到來自漢人的壓迫或歧視,我認為也不惶多讓,何況中國還有立少數民自治的專法,臺灣則沒有立原住民自治的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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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