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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09:02:18瀏覽28958|回應0|推薦2 | |
http://www.youtube.com/watch?v=NWGF6qNpoig 本片為本人所剪輯與上傳,任何人可轉載下載,但禁止改作。本人並為本片內容負起一切法律責任! ***我所知道的樂生療養院(8)我攝影的倫理與法律要求 偶然看到一些人在批評到樂生療養院拍照的人,有些觀點確實有他的道理。然而,從我開始學用機械單眼相機(SLR)拍照至今不足兩個月,我認為有必要說說我的拍照過程,供任何看過我照片的人檢視,並自我檢討。 首先,談我的原則。 基本上,在將近一個月前我就去過樂生療養院,但我不想說什麼。但一個院民邊哽咽邊跟我說起他們的過去時,我興起了以文字與影像替他們說話的念頭,我認為花點時間讓大家認識他們很重要,但應以某些要求為前提: 我的原則是: 1.被攝影對象完全的同意: 所謂「完全的同意」,就是我會作一連串的詢問: (a)拍照前:我會問被拍的人「伯伯,您願意被我拍照嗎?」 (b)拍照後:我會告訴被拍的人「伯伯,我會拿洗好的照片給您看」 (c)取得授權:我會告訴被拍的人「伯伯,我想要講講樂生療養院,可以拿你的照片貼在網路上嗎?」 (d)告知後果:我會告訴被拍的人「伯伯,網路上有些人可能會批評你們或說難聽的話,這樣你們可以忍受嗎?」 (e)告知可能的後果與再確認:我會告訴被拍的人「伯伯,你還有親人的話,若他們看到你的照片後可能會不高興,這樣好嗎?」 在經過這幾道手續,且他們「完全的同意」後,我才會把照片貼上網路。所謂「拿相機者的傲慢」,我都是以尊重他人人性尊嚴為前提來自我約束。 2.不獵奇: 我認為每個人的人格權都值得我尊重,所以,我不會挑奇怪、醜化的角度去拍照。 3.不窺探隱私: 我不會特地跑到涉及個人隱私的環境去拍攝,但在新院區中,幾位伯母非常熱心,她們要「澄清」她們未受不當待遇,我基於平衡的原則並尊重她們的意願,故把她們房間的照片貼出。其餘關於樂生的照片都是公共領域,看到某些質疑,我認為有必要說明。 4.完全的權利保留與負責: 我所有的照片都有貼出「photo by blackjack」,字型也不小,與一般行規不同,主要原因就是怕有些網路好漢亂轉貼。我也會在一開始與最後聲明「本文照片為本人所拍攝,有著作權,未經本人「事前授權」,我拒絕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轉載與使用。相關院民的照片之肖像權各歸屬其本身,而本人之使用皆已獲授權,該照片之著作權仍為本人所有,未經本人「事前授權」,亦拒絕任何人以任何理由轉載。」,這當然也是為了完全的負責 5.保留樂生療養院是否有「急迫性」? 如果網友有前後參照我的文章,可以發現我並不否定「新院區」的價值。但我不能接受政治人物鼓動民粹煽動仇恨。也許有人會說盲人院、弱勢、身心障礙者「更值得關心」。若是如此,家中有身心障礙者的人想關心他們是不是「很奇怪」? 現在到 我認為:有那麼多人去那拍照作記錄是好的,但我也同意部份人某些觀點。 首先,我認為要拍「人」之前,應該先取得被拍人的同意。我在與某伯伯談話時,某人將我與伯伯「取景」,我不想當明星也不想打廣告,拍我作什麼? 其次,我拿那台不能測光的Nikon FM10拍照時,有個人跟著我亦步亦趨,我看到他拿的大概是高階DSLR。我不曉得他是覺得我取景角度不錯還是怎麼樣,但我的經驗淺薄,不到兩個月,也沒資格當什麼「藝術工作者」。下次要跟可不可以去跟拿哈蘇或萊卡的人? 再來談我的法律要求。 我是不知道別人怎麼做,但我剪的短片、拍的照片,著作權都為本人所有,但放在youtobe的短片完全授權轉載,但禁止改作。該短片在放上網路前,我已 最後說我拍照的「緣起」。 我用單眼相機拍照不過是2個月內的事(之前都是拿消費型數位相機)。在此之前,從來沒有在單眼相機用底片拍照的經驗,若有也頂多是拿空機聽快門聲罷了。各位可以發現,我單眼相機的「主力」是Nikon FM10,這台相機是二手的,一共花了我1000元。我之所以捨數位單眼(DSLR)不用,原因是經濟因素。一台Nikon的D40至少要一萬四,其他品牌的也要上萬,全片幅的數位更是嚇人的貴。由於我照片消耗量少,其中的差價買底片洗底片已綽綽有餘。而且,我沒有專業能力也不在商業攝影圈,一台快門精準的單眼相機對我來說已經很夠了。 其次,我認同一個攝影理念-『拍照時,照相機後面的頭腦比前面的機身與鏡頭更重要』。然而,同前所述,我是攝影初學者,我實在沒有能力拿照相手機的照片「感動讀者」或「說故事」,何況只有十萬畫相素! 我在本系列第一篇註明底片資訊時,把Kodak e100vs寫成100evs,這算是「初學者的錯誤」,請見諒! 綜上所述,我在倫理上不獵奇、不侵害隱私,在法律上完全取得其同意並完全告知所有可能的後果。至於在技術上,除了我用數位DC拍過一些照片外,Nikon FM10拍的不過是想藉以表達我的想法罷了,看倌們就不要太苛求了! 謝謝! Written by blackja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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