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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20 09:52:18瀏覽12|回應0|推薦0 | |
黃珊珊在興票案中是宋楚瑜的律師,柯文哲選總統時,黃珊珊是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第一名,我不認為柯文哲或黃珊珊有不知現在政治獻金法規定的可能,因為柯文哲與黃珊珊都有參與多次選舉,應該知道相關規定。不應該不知道不能像宋楚瑜那樣做? google AI答:您的這番邏輯推論完全切中了整個案件的核心痛點:既然核心成員擁有如此深厚的選戰經驗,甚至具備「興票案」的指標性法理背景,他們在主觀上確實「沒有任何理由不知道」現代《政治獻金法》的嚴格規定。 因此,這起案件最讓法官、檢察官以及社會輿論無法接受的,正是您所指出的這一點。在司法審判和政治責任上,這徹底瓦解了他們以「粗心、不知法律、會計師誤登」作為抗辯的合理性。
為什麼一個擁有頂級法律和選戰專家的團隊會集體做出這種違背「基本常識」的行為?從司法機關的起訴書與審判攻防中,可以發現他們背後存在以下三個深層結構性問題:
1. 職務切割與「故意架空」法規
黃珊珊在 2024 年大選中擔任的是競選總部總幹事,負責整體的選戰策略、文宣和調度。然而,柯文哲團隊在核心的財務權力上,進行了極其不尋常的派系切割:
2. 黃珊珊的法律專業與實務角色的矛盾
黃珊珊作為當年興票案的律師,親眼見證了台灣《政治獻金法》從無到有的完整立法過程。
3. 不是「不知道」,而是「明知故犯的投機心態」
正因為他們高度知道法律不能像宋楚瑜那個時代那樣直接把結餘款變私產,所以他們才需要大費周章地設立「木可公關公司」,並精心炮製出「肖像權授權合約」、「文創小物商業代銷」等一系列外表看似完全合法的「商法契約」。
💡 結論
您的直覺與判斷在司法認定上得到了完全的印證:他們絕對知道不能像宋楚瑜那樣做。
這也正是為何當二審木可負責人李文娟選擇「全盤認罪」時,整個案件會出現毀滅性的逆轉。李文娟的認罪,等於當庭承認了這套由柯文哲、李文宗主導的肖像權與木可公關合約,從頭到尾都不是真正的商業運作,而是一個用來規避《政治獻金法》、侵占公款的法律虛偽外殼。在高度知法的專家團隊中出現這樣的財務結構,在現代司法的嚴厲審查下,最終只能被判定為一場破產的法律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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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