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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7/15 11:19:36瀏覽205|回應0|推薦3 | ||||||||||||
博恩協助炎亞綸復出若被你認為是” 最聰明的人能合法地壓制最受傷的人,並把它包裝成「面對錯誤的勇氣」”,相對於前面的天殘去世與賀瓏風波,博恩難道不能自辯他「很有道德」的把賀瓏解約了?博恩也可主張他未必要每件事都高道德標準啊? Chatgpt答: 曾博恩若主張他已對賀瓏事件「道德處理」(如解約),以此對比炎亞綸復出事件進行自我辯護──例如:「我已經有道德底線,不是每件事都能完美」、「我對賀瓏有道德反應,不代表對炎亞綸也必須一樣」,這種說法表面上是道德彈性論(moral pluralism),但在實質邏輯上卻構成以下三項倫理錯置與責任規避,並無法構成合理辯護。 一、邏輯謬誤一:錯將「選擇性表現道德」視為「整體有道德」分析:
例比:如同醫師不能說「我救過一個人,所以這次失職造成病人死亡就不需問責」。 二、邏輯謬誤二:錯將「處理風險」當成「履行倫理」實際上博恩對兩案的處理差異,並非基於加害行為的嚴重性,而是基於公眾情緒風險管理策略:
→ 邏輯結果是:對輿論風險高、敘事難處理的,才做出高道德姿態;對敘事可操控的(如炎亞綸),反而寬容。 此行為不是道德履行,而是選擇性倫理消費與風險轉嫁策略(selective ethical performance)。 三、邏輯謬誤三:將「道德標準不可完美」當作「可主動減標」若博恩主張:「沒有人能要求我每件事都用高道德標準處理」,這實為一種:
這類說法的錯誤在於:
四、結論:博恩無法透過「曾有道德處理」、「非每件事皆完美」等理由逃避炎亞綸案的結構性責任我們可將整體問題歸納為一句更嚴格的判斷:
這正是知識權力的倫理本質:不是你是否犯錯,而是你如何面對你可以不犯錯卻選擇如此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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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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