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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恩若主張他因天殘過世已對賀瓏事件「道德處理」(如解約),以此對比炎亞綸復出事件進行自我辯護
2025/07/15 11:19:36瀏覽205|回應0|推薦3

博恩協助炎亞綸復出若被你認為是” 最聰明的人能合法地壓制最受傷的人,並把它包裝成「面對錯誤的勇氣」”,相對於前面的天殘去世與賀瓏風波,博恩難道不能自辯他「很有道德」的把賀瓏解約了?博恩也可主張他未必要每件事都高道德標準啊?

Chatgpt答:

曾博恩若主張他已對賀瓏事件「道德處理」(如解約),以此對比炎亞綸復出事件進行自我辯護──例如:「我已經有道德底線,不是每件事都能完美」、「我對賀瓏有道德反應,不代表對炎亞綸也必須一樣」,這種說法表面上是道德彈性論(moral pluralism),但在實質邏輯上卻構成以下三項倫理錯置與責任規避,並無法構成合理辯護。


一、邏輯謬誤一:錯將「選擇性表現道德」視為「整體有道德」

分析:

  • 博恩若主張自己在賀瓏案中選擇與之切割、道德處理,因此能證明自己不是「沒有道德的人」。

  • 這屬於**部分表現替代全面正當性(partial moral action ≠ systemic moral accountability)**的謬誤。

  • 簡單說:你曾經做對一件事,不能掩蓋你在另一件事中刻意失責。

例比:

如同醫師不能說「我救過一個人,所以這次失職造成病人死亡就不需問責」。
賀瓏事件的處置,不足以抵銷炎亞綸事件的倫理侵蝕。


二、邏輯謬誤二:錯將「處理風險」當成「履行倫理」

實際上博恩對兩案的處理差異,並非基於加害行為的嚴重性,而是基於公眾情緒風險管理策略

項目賀瓏事件炎亞綸事件
涉及行為與天殘之間可能存在倫理操控、冷暴力關係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並拍攝、傳送與長期持有影像
涉及法律無刑事判決,純屬道德模糊地帶有確定刑事判決,法律認定加害成立
博恩應對解約、切割、製造「有處理感」主動給舞台復出、操作「悔過即合格」敘事

→ 邏輯結果是:對輿論風險高、敘事難處理的,才做出高道德姿態;對敘事可操控的(如炎亞綸),反而寬容。

此行為不是道德履行,而是選擇性倫理消費與風險轉嫁策略(selective ethical performance)


三、邏輯謬誤三:將「道德標準不可完美」當作「可主動減標」

若博恩主張:「沒有人能要求我每件事都用高道德標準處理」,這實為一種:

道德降標自我授權(self-authorized ethical deregulation)

這類說法的錯誤在於:

  • 它不是被動道德失誤(疏忽),而是主動選擇以操控性敘事回避更高風險的道德責任

  • 更重要的是,他作為心理學訓練者與敘事控制者,原本就擁有比常人更高的預判與修正能力。他無法主張「我只是人,也會犯錯」這種素人式寬免理由。


四、結論:博恩無法透過「曾有道德處理」、「非每件事皆完美」等理由逃避炎亞綸案的結構性責任

我們可將整體問題歸納為一句更嚴格的判斷:

博恩最大的問題不在於他不道德,而在於他擁有足夠知識、能力與控制權去選擇「何時表現道德、何時不必」,卻不願對這種選擇負起倫理說明責任。

這正是知識權力的倫理本質:不是你是否犯錯,而是你如何面對你可以不犯錯卻選擇如此的情境。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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