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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後案併前案是哪案併哪案啊?
2008/12/30 12:05:01瀏覽2727|回應6|推薦2

引用文章法官大人,「不得聚眾不到庭」到底是「能」聚眾,還是「不能」聚眾啊?

文/怡克納米斯

我記得在大學時期,上國文課時,堂上教授對我寫的文章評語是:「同學,你是僑生嗎?」我還以為是個不錯的評語,但私下問中文系的同學時,答案竟然是負面的,是說我的「中文爛」,到處是「倒裝句」。

但最近我發現一件事,就是法律用語的文白夾雜程度,比我的倒裝句還厲害,真不知法界人士用語為何文白夾雜,甚至搞得大家莫名其妙呢?

最近,又聽到一句「後案併前案」,請問,是哪案併哪案呢?

一,是後案「併給」前案?

二,是後案「合併」前案?

這當中當然是有所差別的,一開始,我認為是第二,是後案合併前案,但這邏輯感覺挺怪異的,但為何不說「前案併後案」呢?

我不敢懷疑法界人士的邏輯,但這用語,前看後看,老是讓人摸不著法律用語到底講的是什麼啊?

「併」這個字是「合」的意思,所以說「合併」,但並沒有從屬或者是方向的關係,但後來看到一些解釋,發現是「前案合併後案」,「後案併給前案」的意思,這樣看起來不就清楚多了嗎?

我發現,原來除了經濟學家寫的文章像火星文,法官寫的判決書比火星文還厲害,正反解釋都可以通哩!

2008年6月1日,繼《巷子口經濟學,同時發行電子書》之後,再度發表顛覆之作《搞笑經濟學》,本書榮獲「第一屆經濟學盃金酸莓獎」,獲獎理由是:充分揭露經濟學史上不為人知的黑暗面;對於經濟學冷笑話之發揚光大功不可沒!這兩本書同列博客來百大暢銷書,及同列經濟學10大選書中唯一本土作者,同時也獲誠品推薦選書。

2008年9月1日,再度發表通俗經濟學「火星人經濟學」,再度將艱澀難懂的經濟學,化成一篇篇有趣又好玩的經濟分析,用最簡單的邏輯,讓您了解最不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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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251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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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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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
2009/01/12 02:12

試想看看~後母(繼母)取代生母---這樣解釋會不會比較不像"僑生"?

個人淺見~併案不應限於辦大案時將小案併入 即使小案也應該可以讓大案被併案處理 只要承審法官同意 應該就可以 也就是說 不應存有大小眼啦!

 


九軌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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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反話
2008/12/31 22:20
談法律術語我是霧煞煞﹐講棒球轉播﹐我就來勁兒啦﹐
我可以告訴你﹐中華隊大敗日本隊=中華隊大勝日本隊。

這怎麼解說呢﹖
反正打球不是勝敗就是和﹐只有三種結局﹐
那為什麼大勝會等於大敗呢﹖
重點不是別的﹐是那個大字﹐只要看到大﹐就是贏了﹐
這個大﹐是驕傲自滿的大﹐

看看打輸的轉播和報導﹐是怎麼個報導的吧。

還有﹐要提醒版大﹐那不是"倒裝句"﹐是說反話啦。
至少以我的認知是如此﹐如果現在的字詞用法更新了﹐就情原諒吧﹗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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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死就是我活,中華隊大敗日本隊 ..............
2008/12/30 14:21
法官乾脆去當棒球轉播算了。哈哈哈。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12-30 16:36 回覆:
球迷會聽不懂  恐怕會鬧場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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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拿什麼來考試~
2008/12/30 14:18

不搞得這麼不清不楚、不明不白,怎麼能夠彰顯那些法律人的睿智呢!

你們都看不懂,只有我們讀法律的才懂,這樣懂不懂?

寫得太白話,大家一看就清楚,誰會尊敬法官、律師、檢察官呢?

當然要搞得莫名所以、含糊籠統,到時候還可以敦請最為

『資深、睿智』的大法官召開會議,搞出一堆解釋令,

好證明法律不是一般人可以玩的,官字兩個口,怎麼解釋都由我。

聰明人可以把複雜的事情說得很簡單、易懂。

而那些可以把很簡單的事情搞得很複雜的聰明人呢!

不這樣搞怎麼自抬身價咩~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12-30 16:35 回覆:
那我把經濟學寫得這麼簡單  不就是自貶身價了嗎  哀  不管再怎麼賣  怎會賣贏這些大學者啊

Dylan
少了介係詞
2008/12/30 13:12

英文有介係詞所以不會搞混,中文博大精深,怎麼講都通。

後案併前案可以解釋為:

1.後案併"給"前案: 表示前案存續,後案納入前案裡面。

2.後案併"了"後案 : 後案存續,前案納入後案裡面。

我想法官要表示的是選項1。

另一種是我們常見的數學算式:8/2 = 2除8 = 8除以2  

有介係詞就看的懂了~但是就中文而言,後案併前案,前案並後案,都是通的~套句憲哥的話:「見鬼了,真是」

PS. 大大的兩本經濟學搞笑書我都有買,拜讀中。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12-30 13:15 回覆:

中文介詞的用法,可以把關連性搞清楚,否則就容易斷章取義了。

感謝支持小的拙著。


UDN 的㊣綠鋼管又出來屠殺鴨湯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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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會很難看
2008/12/30 12:41
台灣的法學確實很差。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後案併入前案」,或是「前案吸收後案」。我也搞不懂到底是那隻智障的豬頭發明這種完全不合文法邏輯的廢話。

「後案·併·前案」看起來就是很簡單的 SVO 架構:主詞·動詞·受詞,但是順序完全錯誤,案子本身也沒有當主詞的能力。案子本身不會做任何事情。案子只會受人擺布。主詞其實是隱藏起來的:

「法院·把·後案·併入·前案」

在這裡「法院」指的是法院的行政程序。

從訴訟經濟的角度看,「後案併入前案」是說不必為了已經清楚的事實重起爐灶。如果真的解釋成「後案併前案」,那新案子接連爆發,案子相繼被新案子併吞,訴訟程序就永遠沒完沒了。

我敢說如果把台灣的法律人抓起來測驗邏輯思考,結果一定會很難看。真的會很難看。這種拿不出去的法學,只能在小島上騙騙無知的小咖。

昏君重申不干涉司法
怡克納米斯(bigcrab) 於 2008-12-30 12:50 回覆:

所以說啊,看法學專家寫的文章,比起看古文觀止還累哩!

但至少JC鮮師寫的文章和書是例外,哈哈!(幫他打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