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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不得聚眾不到庭」到底是「能」聚眾,還是「不能」聚眾啊?
2008/12/19 00:15:44瀏覽3807|回應14|推薦31

引用文章「不得聚眾不到庭」與「聚眾才到庭」

文/怡克納米斯  2008.12.19

洛杉基兄這篇評論,讓我想一探究竟,到底阿扁可不可以「聚眾」呢?

問題在於法官這句話「不得聚眾不到庭」,我怎覺得這句中文怪的很,可能是我最近受季旭昇教授那本《漢字說清楚》的影響,讓我來探究「得」的意思。

我常見到這樣形容,本公司「得」保有什麼權利...到底是保有,還是不保有權利呢?其實是看這家公司的態度,所以發球權在這家公司。

那麼,「不得」的意思呢?「不得」保有權利,是「保有」還是「不保有」,變成是「不不保有」和「不保有」,和保有及不保有不都一樣嗎?

教育部辭典這麼解釋,「不得」:不能、不可以。這個就簡單了,所以,不得聚眾不到庭的解釋是阿扁「不可以」聚眾而不到庭,所以阿扁是禁止聚眾的喔!

教育部辭典有另外一個解釋,「不得」:得不到。這個意思解釋起來就亂了,變成是阿扁得不到「聚眾」,所以不到庭,乖乖,變成阿扁要出庭的理由是他得到聚眾的條件喔,所以阿扁可以利用群眾到庭助勢!

我想今天阿扁會再度放出來,也有人助勢,想必是解釋成上述的意思咯!

法律人用字偏愛文白夾雜,但又文又白,到底是白?還是文呢?

我覺得阿扁一定和我一樣,有探究說文解字的精神,所以他可以「聚眾」後再「到庭」,法官大人,你清楚了嗎?

人家說法官是自由心證,那麼,阿扁也可以自由解釋說他可以「聚眾後」再「到庭」啊,看,只要阿扁「不聚眾」,他就可以「不到庭」喔,亂了吧?

2008年6月1日,繼《巷子口經濟學,同時發行電子書》之後,再度發表顛覆之作《搞笑經濟學》,本書榮獲「第一屆經濟學盃金酸莓獎」,獲獎理由是:充分揭露經濟學史上不為人知的黑暗面;對於經濟學冷笑話之發揚光大功不可沒!這兩本書同列博客來百大暢銷書,及同列經濟學10大選書中唯一本土作者,同時也獲誠品推薦選書。

2008年9月1日,再度發表通俗經濟學「火星人經濟學」,再度將艱澀難懂的經濟學,化成一篇篇有趣又好玩的經濟分析,用最簡單的邏輯,讓您了解最不簡單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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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igcrab&aid=2485406
 引用者清單(1)  
2008/12/30 12:05 【怡克納米斯的奇想世界】 法官大人,後案併前案是哪案併哪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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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智
愛心與貪瀆
2008/12/21 16:56

呵...呵 ....

有愛心的人  不貪污

貪污的人  沒愛心

誰才是愛台灣的人

台灣的人

誰是正義講道理的人

誰是永遠支持黑白不分的人

悲哀的台灣

到底被誰玩完了


solon
貪污 洗錢的人 會讓一家人全部陷入風險中嗎? 會沒有安排退路嗎?
2008/12/21 08:18
貪污 洗錢的人 會讓一家人全部陷入風險中嗎? 會沒有安排退路嗎?
陳水扁等 如果貪污 依據人性天理法則 會讓全家一起犯罪嗎?

馬英九和黨國司法系統 完全違反人性的 大大鬥爭 為什麼沒有人願意指出這一點呢? 殺白小燕的陳進興 會讓他家人一起涉案嗎? 一起涉案能夠 貪污比較多錢?還是讓殺人放火更容易成功呢?

當一個總統,靠紓困回扣/靠內線交易/靠土地開發/靠情報機密/靠投資情報,隨便一個資訊都可以大發幾億幾億的。為什麼陳總統家裡還是沒有多少錢呢?
這不是清廉的證明嗎? 民進黨為什麼沒錢,還要靠募款,這不是清白的證明嗎? 現在進行式中的黨國貪污結構,把自己的犯行強加在敵人的身上,還洋洋得意。

三井宴.叫做內線消息. 魚翅宴.至少也該分案查一下吧. 還吃了好幾次.

更別說富邦交易案. 還不只是富邦和北銀的股票炒作而已.
事關百億的金流... 查歷次金改.不查最大隻的富邦.檢調還真是會查!!

所以 鬥爭 完全違反人性。
再來就是 民進黨整個黨 整個 部長 主席 縣市長 通通貪污被起訴 這符合人性常理統計學嗎? 只有一個統計真理,黨國大鬥爭。

貪 污為虐的天理是 全家人只有一人留在台灣貪污當官,其餘的都是美國人擁有綠卡 黨國高官幾乎都是。貪污的人 都是家財萬貫 問題是都當官 不可能 不靠貪污洗錢內線交易洩密來累積財富。看媒體看不到天理和真相,人性人人自我具足,只是人云亦云被統媒和假造的多數所欺壓,自我害怕而已。

白仔馬
就是白目
2008/12/19 14:13

這些檢調手ㄐㄣ  享受成果還賣乖   邱毅  李x華不是也聚眾  辦一下亂叫也沒怎樣 

還可以出國辦案喔    也是國家的錢阿  拉法鄴的愉孽真振作阿   到現在還鬼話連篇  日

本都改選了   馬仔還在上湖途般  烏龜怕法鎚  看上次馬仔出庭的樣子真滑稽啊


ZARD
法官應該要求到庭的人是阿珍
2008/12/19 08:48

大家似乎都忽略了一點,

不管阿扁出不出庭,

只要一審過程扁嫂跟之前一樣不能到庭,

案子都會給他繼續拖下去,

還有得慢慢玩~


小小
不得聚眾不到庭
2008/12/19 08:30

周法官~阿扁的救星

記得喔.現在幫阿扁.以後都要幫阿扁.假如有不幫一次的紀錄.以前做的會都不算喔!

還會把你這周法官打入不懂人權.司法迫害的言論喔!一直拖這一場戲....對啦!!大家都愛看.!!!


喝茶去了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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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與檢察官本位主義
2008/12/19 08:19

法官與檢察官立場本是對立的,為何要順著你檢察官之意,難道偶法官是幹假的;也許不同校不同期,更可能偶法官就是看你們檢察官不順眼。難得拿到雞毛當令箭了,同是可以大大的出名,說不定偶的部落格塞爆了

法官的火星文之意,應是'不得聚眾與不到庭'。


司法不及馬
司法不及馬
2008/12/19 05:47
為什麼的刑法罪不及逃難族群的權貴?  
http://www.socialforce.net/phpBB/viewtopic.php?t=14364

光一件北投的纜車就涉及近三十億的利益輸送.
http://www.socialforce.net/blog/blog_forum.php?uid=48&start=6

馬英九盜賣國產假買賣,趙少康買贓物,做賊喊追賊- 樂 ...
blog.roodo.com/fairy220/archives/4373797.html

馬英九的【217】件污職政績 真驚異!
http://www.ustv.com.tw/viewtopic.php?t=15367

九劉貪腐集團官商勾結, 油電瓦斯大漲  欣字輩桶裝瓦斯
www.1949er.org/chat/index.php3?read+1224987721

馬以南任職4藥廠扮門神
http://news.epochtimes.com/b5/8/2/16/n2012942.htm

馬英九三中賤賣涉洗錢收回扣
www.epochtimes.com/b5/5/12/27/n1167628.htm

幫馬英九恢復記憶貓纜的聯想- PeoPo 公民新聞
http://www.peopo.org/portal.php?op=viewPost&articleId=4650

南縣拜票馬英九:633目標一定能達成
n.yam.com/cna/politics/200803/20080306672378.html

馬英九:股市目標應放在兩萬點
ck101.com/forums/archiver/tid-1079584.html


哼哼
阿扁,你別怕,我們給你靠
2008/12/19 04:07

我猜法官的意思是不是說...

阿扁...你只要每次都到庭,不要讓我難堪,那麼我就挺你,不押你

還有聚眾問題,只要不是你"直接"聚的,還有不要針對"我們"來就行了

反正感覺好像是說:

"阿扁,你別怕,有我們法官給你靠"


哼哼
有一天...我們會看到目標錯置的法官越來越多
2008/12/19 03:57

個人猜,不得聚眾不到庭的構成要件有二

1.不得聚眾2.不得不到庭  也就是說,

1.阿扁不得聚眾並挾之不到庭 2.阿扁不得不到庭

簡單一句,若是他聚眾,那麼又有二項問題

1.是平時不得聚眾或是2.出庭時才不可聚眾衍生以下情況是否砥觸:1.若是他出庭但是聚眾以自為聲勢,或是以此隱有要挾法庭不得為不利判決呢?

(以今晚為例,獨派團体即宣稱,若是羈押阿扁,即會採取抗爭,這算不算?)2.若是他出庭但是宣稱群眾"乃為自發",並非其本人所聚者,又何解?

(以今晚為例,獨派團体即宣稱,若是羈押阿扁,即會採取抗爭,但阿扁宣稱與其無關

 乃為鄉親愛扁心切之言行,這算不算阿扁的行為呢?)

這讓我想起一件事,記得多年前,在苗栗發生一件令人髮指之案例

一涉及多起性侵害之嫌犯遭到逮捕後被法官交"保"釋放,後又因性侵被捕,又被交

"保"釋放,然後好像終於從性侵昇格到"性侵及致人於死",這次又被逮了,然後好像

是苗栗地院以"五十萬"交保釋放,該嫌並在交保後再度犯下強姦殺人罪.....

最終該嫌"終於"被起訴了,那位女性法官大人一審判決好像是十五年的有期徒刑

吧,但是因為定獻,好像又...交"保"...然後好像又犯了相關的案子,又被逮了又交保

了,因時代久遠記憶有所不及誤繆之處請見諒,受害人家屬衝到法院求一公道:

記者訪問那位女法官大人,法官大人冷冷的曰:上帝說,沒有人有權剝奪他人之生命

妙哉 偉哉斯言....哼哼哼....

法官大人,要談人權很好,,.不過是不是應該在考慮犯罪者之人權前,先考慮一下週邊人的人權 生命權啊,還是法官的判決是初一十五各不同,看人辦事,也許下次會看到另一殺人越貨強姦賣白粉的現行犯被當庭無保釋放,而其判決書如下:

(前略)成年人應有能力確保自己之生命權,被告是否會對證人及被害人行侵害之行為,無法確定,僅以憶測之言,殊難以對被告之處以保安處份之處份拘束,且有侵害被告之人權之虞,故檢方所主張之事項尚非法院於裁決被告羈押與否之要件,而其過往之犯行與羈押與否並無必然之關係,且基於人權之考量及對上帝之信條,本席裁定,飭令被告應盡善良公民之義務,不得侵擾被害人,或是再犯及潛逃行為,並責付被告之左鄰右舍親朋好友,予以觀照看管之責,另考量事項生活週,有眾多親人及鄰人,應無潛逃之虞,另檢方主張之被害關係人及證人或無關人等之人身安全,係屬個人"應注意且能注意之事項",與本案無涉依禁止不當連結之法律原則,應不予以採信為對被告實施保安處份之理由故判決被告無保釋放........有一天...我們會看到目標錯置的法官越來越多,以改革或保障人權vs司法正義


godblessu
天理在那裡?
2008/12/19 03:16

台灣人民怎麼這麼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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