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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12 18:45:03瀏覽1531|回應6|推薦5 | |
罷免理由書
提議人:羅世雄 被提議罷免人:陳水扁 為提議罷免依法提出理由事: 一、 查被提議罷免人於就職總統時向全國人民宣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憲法第四十八條)。 二、 中華民國總統一職為國家最高名器,依據憲法受全民付託,對內領袖全民、對外代表國家,觀憲法第三十五條明定總統之憲政地位,總統乃集國民總意志於一身之唯一國家機關,正如諺語有云「以一身而繫天下」之意。總統地位既如此特殊,是以憲法賦予總統一職多項專屬特權,且對擔任此職位之個人亦特給予法律上之保護,憲法第五十二條所定之刑事豁免權舉國唯總統一人所獨有,此即對擔任總統之個人之人品操守有基本之信任。因此憲法第四十八條雖列有總統需宣誓遵守之義務,且「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但究其實際,如總統違憲亂政,欲追究其政治責任甚或貪污腐敗涉及刑責,真正具備強制力之制裁不外彈劾及罷免;前者針對總統作為已涉及法律責任,後者則針對政治責任,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由立法院發動再交由人民公決,由人民用民主方式收回總統的統治正當性。 三、 是以總統所負國民之付託乃政治責任,非僅只法律責任。良以法律責任僅為最低道德標準,最低道德標準之上尚有謹言慎行,努力將事,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等較高之道德標準。換言之全民表率之總統不得以不犯罪就無責任卸責。被提議罷免人於2006年4月28日亦信誓旦旦:「總統應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約束」即此之理。 四、 我等立法委員本於憲法所定之職權,以戒慎之心向本院對被提議罷免人提出罷免案,我等明白此乃我國行憲後之第一例,亦充分認知提案罷免民選總統事關重大,但衡諸現況國家似已陷入明顯而迫切的危機,若非訴諸罷免,危機無從解除,則吾等依憲法不僅有行動的權利,更有行動的義務。現謹羅列被提議罷免人不適任處大要如下,以明政治責任之歸屬及罷免之必要性: (一) 違背「遵守憲法」誓言之不適任: 1. 依據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被提議罷免人就任總統六年來,藉憲法增修條文所賦得逕行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之機會,逕行使行政院院長之職權,致中央部會首長、公營金融機構及國營企業董事長之人事權,各項政策之決定權集中至被提議罷免人一人,使行政院院長淪為總統執行長。明顯違背憲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顯然違背「遵守憲法」之誓言。 2. 被提議罷免人於今年五月三十一日府院黨核心會議後明白對外發言將「除憲法賦予總統職權外,其餘黨政權力徹底下放」,形同自白六年來逾越憲法賦予之職權。 3. 被提議罷免人侵犯行政院長及內閣之職權,產生極嚴重的憲政惡果,破壞了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所設計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制衡機制,形成眾所皆知總統有權無責的怪象。 (二) 違背「盡忠職務」誓言之不適任: 查不貪不取為公務人員之基本操守,用人唯才為機關首長之基本要求,否則即屬違背盡忠職務義務。被提議罷免人六年來: 1. 貪污腐敗不可思議 被提議罷免人以「清廉執政」為號召,受選民所付託六年後之今日, (1) 被提議罷免人自稱一介貧農出身,現今支領總統月薪四十四萬八千八百元,然六年以來第一夫人吳淑珍珠光寶氣,長子積架名車代歩,娶媳時選購贈高價珠寶名錶,請問鉅款何來? (2) 女婿趙建銘台開內線交易案獲利近億元,另涉台開聯貸、土地開發、炒地皮、賤買貴賣房屋等案,業經檢察官收押禁見中。 (3) 第一夫人吳淑珍公然於被提議罷免人就職總統後仍於官邸中買賣股票、基金,且多次匿報。以總統掌控國家財政資訊極易內線交易,第一夫人長期進出股市為世界各國所罕見,被提議罷免人何以縱容如此? (4) 太平洋SOGO僅一百貨公司,經營權何關第一家庭?然據李恆隆於錄音中坦承SOGO經營權必須經黃芳彦醫師與吳淑珍協商後始能決定。其餘四大金控合併、ETC案、高鐵案均聞第一家庭介入。 (5) 被提議罷免人前後任副秘書長陳哲男、馬永成均弊案連連,如陳哲男公然在府內以公務員為人頭炒作股票,為梁柏薰作司法黃牛詐財,高捷外勞於停止進口外勞之際,謊稱國與國關係,進口數百名外勞,以本國勞工薪資作價,詐取數以億計之差額。 (6) 為第一夫人推輪椅之羅太太配偶羅勝順原為永豐餘紙業公司之業務員,竟因妻而貴,被任命為中華紙業公司董事長,致生「倫理不如輪椅」之譏。 (7) 台肥土地案,被提議罷免人公然於總統府內宴請國營事業負責人、行政院長、經濟部長及財團代表關心土地標租案,企圖以低價圖利特定財團,因范振宗反對而未果。 (8) 配偶、女婿、左右手之所以能如此貪腐,來自渠等為被提議罷免人之「一妻、二祕、三師、四親家、五總管」,率皆總統之親信;而此等弊案之操作手法無一不以濫用被提議罷免人的政治影響力,以達到妨礙或扭曲公權力的正當行使為必要條件。被提議罷免人若以不知為卸責之詞,則完全缺乏對政治責任的理解。長期貪腐竟而不知是昏庸,知而放任是縱容,進而參與是共犯;被提議罷免人的權勢是弊案操作不可或缺的條件,我們認為他必須為上述人等之行為負責。
2. 恣意任免不可思議 被提議罷免人六年來破壞體制掠奪各機關人事任免權已達恣意不可思議程度 (1) 文官首重專業、政務官首重政治經驗,被提議罷免人不顧專業或政治經驗,任命宗才怡為經濟部長,就任後48日因無法勝任而去職,如同黨立委所云「不只不具專業知識,連普通常識亦缺乏」;黃志芳為外交部長,接任後台美關係惡化、不知所措;龔照勝為金管會主委,因台糖案被偵查交保中。 (2) 軍中首重紀律,升遷歷有制度,被提議罷免人執意破壞體制,任命余連發為中將、陳邦治為海軍司令,復有陳再福侍衛長,319槍擊案嚴重疏失未降反升。 (3) 警界首重倫理,被提議罷免人破壞體制,不顧警界期階倫理,任命侯友宜為警政署署長,謝芬芬為宜蘭警察局局長,吳振吉為入出境管理局局長。 (三) 違背「增進人民福利」誓言之不適任: 1. 操弄金融改革以私害公 被提議罷免人以「金改」之名,行圖利財團之實,經常以「民」併「官」,以「小」吃「大」。以彰銀併入台新金為例:標售彰銀特別股,台新金標下特別股,將365億轉入彰銀股本及資本公積,台新金取得經營權後不啻回流台新集團。兆豐金控民股股東鄭深池選任董事時僅持有二十萬股(約合三百餘萬元),竟由官股支持擔任董事長,得以掌控資產近二兆元之兆豐金控;此外台企銀民營化、國票金民營化、中華開發收購金鼎證券案、元京集團合併復華金控案均有第一家庭成員介入之痕跡。
2. 戕害媒體自由,使人民喪失「知」之自由 被提議罷免人六年來一方面以置入式行銷廣告影響媒體,另一方面對於媒體人輒以司法訴訟施壓,對媒體除搜索外更藉換照打壓,(撤照案及罰款案後均經訴願委員會平反),復對NCC之成立百般阻擾,使人民未能充分享有「知」之自由。
3. 經濟不振 民不聊生 被提議罷免人主政六載,重權重利,罔顧民生,以外行領導內行,摒棄專業,縱容親信,使經濟發展停滯,國家競爭力下滑。2006年公佈之洛桑排名台灣2006國家競爭之排名落後7名(由2005年之11名落至2006年之18名),其中經濟表現、政府效能、企業效能、基礎建設各項指標全面下滑。執政無能嚴重傷害台灣經濟,造成無數卡奴舉債度日,燒炭、跳樓一再發生,自殺人數去年即逾4000人!
4. 施政反覆 人格破產 使公共道德沈淪 被提議罷免人施政反覆毫無誠信,在府內與連戰主席會談核四,三十分鐘後宣布停建核四。信誓旦旦言未接受陳由豪獻金,卻在日前遭立委沈富雄證實確有此事。為台中市長候選人助選,竟言對方胡志強不知何時會「ㄘㄨㄚˋ」起來,在嘉義市助選自稱「夢到許世賢」;刻薄寡情缺德致此,使公共道德沉淪。
被提議罷免人倡言清廉揭弊,以聳動之語言告訴人民,只要他當選總統保證將貪官污吏貪贓枉法所得充作老人年金,基層群眾相信被提議罷免人當上總統即能替天行道,窮人可以出頭,社會可以有公義,台灣可以向上提升,人民之期待兩次將被提議罷免人推上總統寶座。然而事實證明,六年來第一家庭往來無白丁,緊抓財團,累積財富,創造財勢,如今第一家庭及第一親家渾身名表、名車、名鑽,女婿涉及違法斂財遭羈押禁見,第一夫人被證實兩年前對收取陳由豪獻金之否認為公然說謊,被提議罷免人背叛當初支持之貧困基層民眾,亦顯然違背誓言。人民期待被提議罷免人懺悔,他沒有懺悔,猶倡言係株連九族;人民期待被提議罷免人清楚交代所有案情,也沒有出面說明,猶反譏抄家滅族;當所有期待都成幻影之後,人民之期待必將轉化成人民之力量,讓載舟之水成為覆舟之水。 以上謹敘明被提議罷免人失政失德之大要,並其應負起政治責任,以及罷免乃必要及不得已之手段,已符憲法課予吾等立法委員之責任,謹提請本院公決。望我立法委員同仁善察民意,通過本案,將罷免與否交由人民進行最後裁決,國家方可望安定,甚至對被提議罷免人而言也才算有一次公平自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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