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後書2:14說「不可為言語爭辯,這是沒有益處的,只能敗壞聽見的人。」;同書2:23也說:「惟有那愚拙無學問的辯論,總要棄絕,因為知道這等事是起爭競的。」提多書3:9說「要遠避無知的辯論、和家譜的空談、以及分爭、並因律法而起的爭競.因為這都是虛妄無益的。」這些經文看起來都是告訴我們不要爭跟爭論的。可是相對的,也有些經文告訴我們要為真道辯護,同時還有使徒的榜樣可以參考。例如提多書一方面跟我們說要遠避無知的辯論,可是同時也跟我們說「堅守所教真實的道理、就能將純正的教訓勸化人.又能把爭辯的人駁倒了。」在使徒行傳十七章裡,保羅常常在猶太會堂上與人辯論,甚至還會在市上與所遇見得人辯論(17:2,17)。由此可見基督徒似乎又不是不能跟人辯論,所以前面那三節說不可辯論或爭辯的經文應該如何解釋呢?
本文以為,提摩太後書2:14所說的不可為言語爭辯,是指不可為枝微末節的言語而爭辯。假如雙方對一件事情的原則跟大方向都能同意,只是針對具體的表達方式不同意,則除非雙方是在立定契約,否則就意見的溝通來說實在是沒有必要為枝微末節的言語而爭辯。所以保羅說,這樣的討論是沒有益處的,只能敗壞聽見的人,因為本來大家都已經搞清楚的事情,再為一些不重要的瑣碎事情爭辯,反而讓大家保真正重要的事情給稿糊塗。至於同書2:24 所說,要棄絕愚拙無學問的辯論,本文以為,可能也是指就一些不重要的事情的辯論或是意氣之爭,因為很多事情根本不重要,例如隔壁的李四家的小狗一胎到底生了幾隻,這種事情根本沒有重要性,實在沒有追根究底的必要。另外,保羅提到這種事情是起爭競的(produce quarrels),所以也可能重點不在爭論的內容或客體,而是在爭論的態度,應該是心平氣和的就事論事而不是淪為意氣之爭。最後提多書3:9所說「要遠避無知的辯論、和家譜的空談、以及分爭、並因律法而起的爭競.因為這都是虛妄無益的。」本文以為其理由應該也是類似,也是認為對某些事情的爭論對基督徒來說根本沒有益處,所以根本沒必要浪費時間在其上,甚至因此破壞感情。這段經文舉家譜的空談跟律法的爭競為例,雖然我們不是很清楚這邊所說的家譜的空談具體是什麼,也許是指馬太福音第一章跟路加福音第三章中對於耶穌的家譜的出入,也可能是指針對舊約聖經中其他家譜的爭議,可是這些爭論顯然關於人的得救都沒什麼關係,頂多滿足人的求知欲而已。同樣的,律法上的爭辯像是什麼東西可以吃(像是舊約所禁止的食物以及祭過偶像之物是否可食,在保羅時代都常引起基督徒的辯論)、是否要行割禮、是否要守節期一類的事情,對於保羅來說,也都不重要。因為對於潔淨的人來說凡物都潔淨(提摩太前書4:4),而且神所在乎的是心靈的割禮而非肉體的割禮(如羅馬書2:29)或是節期的遵守(如加拉太書4:11)。而在耶穌為我們獻上永遠的贖罪祭以後,凡是信耶穌的兒女都不再在律法之下,而在耶穌中得著恩典及自由(參羅馬書3:28;6:14;哥林多後書3:17)。因此,對於保羅來說,只要我們能隨從聖靈的帶領,關於律法的爭辯也是多餘而無必要的。
因此,我們可以發現以上的那三節經文主要是告訴基督徒不必為信仰上的枝微末節而爭論,並不適用於信仰以外的事情,也不適用於基督信仰的核心部分。不過,提摩太後書2:23-24節說「惟有那愚拙無學問的辯論、總要棄絕.因為知道這等事是起爭競的。然而主的僕人不可爭競、只要溫溫和和的待眾人、善於教導、存心忍耐」,這邊強調主的僕人不可以跟人爭競(quarrel),指不可以有意氣之爭,主要是針對討論事情的態度,而非討論事情的客體,因此其適用範圍似乎並不以基督信仰為限,而適用一切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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