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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警察客責座談會有感!
2014/12/17 23:11:24瀏覽329|回應0|推薦1
我昨晚(20141216周二)去參加以下的座談會:
【法律、政治與警察課責的港台比較:在三一八與雨傘革命之後】座談會
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合辦
地點在台灣大學社會系館101室
我有蠻多想寫的東西
不過與演講的內容沒什麼關係
是我聽演講時觀察到一些現象
然後我就思考這些現象的相關議題

[來自香港的演講者的中文腔調相關議題]

這場座談會有兩位主講者來自香港
第一位是香港教育學院何家騏講師
我一聽到他強烈的香港口音就在想
我要不要舉手說「您可不可以改用英文演講?」
(我對不同地方的人跟方言沒有歧視,只是覺得他的口音說國語聽起來很辛苦)
不過馬上就想說如果我真的提出這個疑問
可能會被公幹吧
所以只在腦筋裡想想

不過相關的議題有兩個
一個是在演講時提出我腦筋中所想到的這個問題算不禮貌嗎?
第二是在台灣演講是否應以國語優先?
可是在演講者會講國語但講不好(包括基本語文能力及口音)時是否應以其他演講者講的好的國際語言取代?
(國際語言在台灣當然是以英文優先
如果英文也不好就要考慮翻譯比較好找的日文、德文跟法文了)
具體運作標準為何?

[演講者的學經歷是否適當相關議題]

演講者中何家騏先生是香港教育學院的講師
Jefferey T. Martin先生是伊利諾大學助理教授
他們的主講人資格應該是沒問題的
可是另外兩位演講者一位是台大法研所基法組研究生許仁碩同學
一位是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研究生溫健民同學(前香港教育學院學生會副會長)
應該都是碩士班研究生
是否具體擔任主講者之資格值得思考

這邊倒不是單純學歷歧視或文憑主義的問題
而是一般性的問題
一個問題是主講人資格的形式認定主義或實質認定主義的問題
假如採實質認定主義
那重點是主講者有沒有擔任報告主題的能力
與其學歷雖然有相關
但不致於單純因為其學歷不夠高就直接排除
雖然實質認定主義感覺上比較彈性、比較能避免文憑至上主義(一般對此主義大概是負面印象)
可是運作上比較複雜(如何認定主講者確實對演講主題有足夠之了解)
也可能發生主辦單位任用私人的問題
所以一般來說雖然學術研討會的主講人資格少見有明確的成文要求
但不成文的慣例是以具有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教職(含兼任)、博士學位擁有者、專業工作者(如律師、醫師、會計師等等,視主題而定)為優先
如果是博士班學生或具有碩士學位亦可接受
可是讓碩士班學生都可以擔任學術活動(當然,這場座談會的學術性質有多強是另一個可以思考的問題)的主講者
是不符合一般學術活動的慣例的
(當然,如果是專門給研究生發表文章的學術活動不在此列
在大型學術活動中穿插一兩位碩士班學生也許可以勉強接受)

另外可以思考的方向包括不同類型的演講及/或學術活動對主講者的資格要求不同
例如學術性質越高的研討會對主講者資格要求越嚴
又例如不同主題的演講對主講者的資格也會有不同的要求
例如關於學運的研討會可能以學運組織主出任講者
即使學運組織者的學歷並不高(如只是大學在校學生)
仔細討論篇幅不夠
所以就寫到這裡點到為止即可

[有人穿拖鞋參加演講相關議題]

我昨晚看到有一位參加座談會的男生穿著拖鞋
我第一個想法就是
這個人身體真好
在這種寒冷的天氣居然只穿拖鞋就出門了:)
第二個想法就是
在這種帶點學術性質的研討會居然穿拖鞋就來了
實在不是很妥當

當然
我還沒聽過有研討會或是座談會有對與會者的穿著作出明文規定的
一般與會者大概也會依自己的身份在正式服裝跟休閒服裝中作出選擇
(例如已經出社會的人穿西裝或半正式半休閒,學生穿休閒服)
可是在這種場合穿涼鞋就已經很難遇到了
居然穿拖鞋實在太過份了
(當然,如果是腳受傷包起來或類似之情形不在此限)
可是對於此種情形應如何處理?
例如是否應該在會議廣告中就註明不得著拖鞋入場?
或是主辦單位人士或其他與會人士能否對該穿拖鞋之與會者提出譴責?
就前者我是傾向認為沒必要納入明文規範(詳略)
就後者我則是覺得可以討論
而且可以討論的很複雜很精緻
例如這邊涉及譴責者的言論自由跟被譴責者的穿著拖鞋的自由的衝突
也涉及到倫理與道德的分界
(例如穿拖鞋參加座談會的價值評價屬於倫理領域或道德領域
這區別有何實益?)
再仔細講太複雜了
所以這邊打住

[Q&A時間某發言者滔滔不絕的相關議題]

昨晚的Q&A時間分成兩輪
每輪有三位發問者
前面五位都沒什麼問題
可是最後一位好像是司改會的內部人員
他一個人就講了至少五分鐘(我的感覺是應該講了七八分鐘)
而且他講的內容都是他自己的意見(與主題或主講者演講的內容關係不是很近)
最後才補了一個非常簡短的問題
我覺得這邊涉及兩個主要的問題
一個是發言者發言時間的限度
另一個是發言者發言內容的限制

首先就發言時間的限度而言
一個人發言一兩分鐘是可以接受的
超過三分鐘就已經不妥了
超過五分鐘是非常不妥
(當然,具體情形還要考慮研討會的總時間、Q&A的總時間、超時狀況跟發言狀況)
再考慮到他發言時座談會的時間已經超過預定時間半小時
這種行為更不應該

再就發言內容而言
這是一個值得深思但我從來沒看過有人討論的題目
Q&A階段的發言我覺得最合理的內容是:
1. 針對演講內容不清楚或未提到的主題相關內容提問
2. 針對演講者的演講內容有不同意見的評論及再回應
最後才是發問者就座談會主題相關的一些資訊跟意見
最後一種發言內容其實已經有點掛羊頭賣狗肉的味道了
也就是由與會者/發問者的角色要偷渡成主講者的角色
如果Q&A階段都沒有人發言
那這種發言當然也是好的
可是在已經有不少人發言的情況
這種發言就應該自我約束到極簡短的程度
而昨晚是已經超時半小時的情況
這種發言應該完全禁止
所以這位發言者我覺得很惡劣
主持人沒有制止也是失職

[時間掌握的相關問題]

這個主題我上面已經講過一些了
這邊我就簡單的說說
一場兩個半小時的座談會如果延長個十五分鐘還算可以接受
超過就不妥當了
延長到半小時就相當不妥當了
延長到四十分鐘可以用惡劣來形容
如果要追究責任
主持人、主講者、最後一位發問/言者都有責任
主持人當然是責無旁貸
而且最惡劣的是主持人在作結語的時候
雖然就超時四十分鐘表示抱歉
可是馬上補了一句「但應該仍在容許範圍之內」
我就覺得真是不知悔改
超時26.7%居然還認為在容許範圍之內!
(如果以Q&A的表定時間40分鐘來看是超時百分之百!)
如果看看我們買回家的食品重量誤差容範圍大概不會超過百分之五
我覺得主持人這樣的態度真是太糟糕了

[主題與實際內容失真的問題]

這場座談會的主題是【法律、政治與警察課責的港台比較:在三一八與雨傘革命之後】
可是實際上講的大概是台港的警察制度、文化及演變
雖然都是與警察相關
可是重點差很多
說它是掛羊頭賣狗肉也不為過
事實上主持人在結語的時候也委婉的提到這一點

[其他觀察]

主講者一位是講師一位是助理教授
可是在演講廣告的「座談流程」中都把他們稱為教授
這基本上是錯誤的
助理教授簡稱教授雖然也是錯誤
但由中文的觀點勉強還能說是簡稱
講師稱為教授明顯有問題
如果在德國這都是濫用學術頭銜的刑事犯罪行為
(這是幾年前一位德國的仲裁法專家在國際學術會議上講的)

因為已經寫太長了
雖然這場座談會我還有其他內容可以寫
就都省略了吧!

以上綱要部分寫於20141217(三)0:37(台北華碩電腦時間,下同),增補修訂於同日1:01、1:15 PM,小修於20141222(一)11:29 PM(增修主辦單位名稱)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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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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