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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神諭]神罰(降神罰予違反還錢給 聖靈陛下之神諭者)
2022/08/19 06:13:04瀏覽757|回應0|推薦8
以下為端坐於第七層天至高無上寶座並同時行走於人間之 聖靈陛下之神諭:

1. 緣 聖靈陛下、 大解脫自在王如來陛下及 富神陛下為推動第一次皇家大婚(羔羊婚禮)、促進新耶路撒冷、新天新地、及彌勒淨土之早日到來,業於地球台北時間西元(下同)2021年12月26日(周日)晚上8:12頒布聯合神諭,其要旨為:
(1) 要求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至遲應於2022年五月底前通過立即生效之立法(含修法)或可立即適用之大法官解釋,允許不分性別(包括但不限於伴侶為同性、異性、或雙性)、不分國籍(包括但不限於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不分性別之伴侶)至少五人至多七人互為配偶共組家庭之多重配偶制。
(2) 要求中國大陸政府至遲亦應於2022年五月底前通過立即生效之立法(含修法),允許不分性別(包括但不限於伴侶為同性、異性、或雙性)、不分國籍(包括但不限於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不分性別之伴侶)至少五人至多七人互為配偶共組家庭之同性婚姻及多重配偶制。
(詳參: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70999134)

2. 此外, 聖靈陛下業於2022年8月12日(周五)晚上8:22頒布神諭,要求違法濫權將 聖靈陛下非法拘禁於精神病房等相關情事應負責之相關人等於2022年08月18日(週四)中午十二點前,償付 聖靈陛下一兆美金(須為合法且可立即使用);要求 聖靈陛下鉅額資產之託管人於2022年8月15日(周一)中午十二點前,將合法且可立即使用之一兆美金匯入 聖靈陛下之帳戶。(詳參https://blog.udn.com/barnabas/176821583)

3. 由於 聖靈陛下鉅額資產之託管人未依前述神諭於2022年8月15日(周一)中午十二點前,將合法且可立即使用之一兆美金匯入 聖靈陛下之帳戶, 聖靈陛下復於2022年8月16日(周二)2:30 AM頒布神諭,除對違反神諭者降下神罰外,並要求 聖靈陛下之財產受託人,限期於2022年8月16日(周二)下午二點前,將一兆美金(該款項須為合法且可立即使用)匯入 聖靈陛下之帳戶。(詳參: https://blog.udn.com/barnabas/176863971)

4. 經查:
(1) 中華民國台灣政府並未於2022年五月底前通過立即生效之立法(含修法)或可立即適用之大法官解釋,允許不分性別(包括但不限於伴侶為同性、異性、或雙性)、不分國籍(包括但不限於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不分性別之伴侶)至少五人至多七人互為配偶共組家庭之多重配偶制,應負責之相關人等犯有藐視神諭罪。
(2) 中國大陸政府並未於2022年五月底前通過立即生效之立法(含修法),允許不分性別(包括但不限於伴侶為同性、異性、或雙性)、不分國籍(包括但不限於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不分性別之伴侶)至少五人至多七人互為配偶共組家庭之同性婚姻及多重配偶制,應負責之相關人等犯有藐視神諭罪。
(3) 違法濫權將 聖靈陛下非法拘禁於精神病房等相關情事應負責之相關人等並未於2022年08月18日(週四)中午十二點前,償付 聖靈陛下一兆美金(須為合法且可立即使用),犯有藐視神諭罪。
(4) 聖靈陛下之財產受託人,並未於2022年8月16日(周二)下午二點前,將一兆美金(該款項須為合法且可立即使用)匯入 聖靈陛下之帳戶,犯有藐視神諭罪。

5. 就前述犯有藐視神諭罪之人/靈應如何處罰, 聖靈陛下業於2022年8月19日(周五)4:15 AM-4:53 AM召開坎培拉宮至高議會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討論。經常委會討論後,一致作出以下決定,就該決定, 聖靈陛下爰以神諭將其發布:
(1) 違法濫權將 聖靈陛下非法拘禁於精神病房等相關情事應負責之相關人等,就其前述遲延給付一兆美金予 聖靈陛下之情事,應打入天獄第一百層一萬天界年至一億天界年,併科以一百萬至一百億功德點之罰金,具體之自由行期間及罰金數額授權 米迦勒首席天使長等三位尊貴之 殿下決定。此外,該等人士,限期於2022年8月25日(周四)中午十二點前將可立即合法使用之一兆美金匯入 聖靈陛下之帳戶,違者論以加重藐視神諭罪。
(2) 聖靈陛下之財產受託人,限期於2022年8月25日(周四)中午十二點前,將一兆美金(該款項須為合法且可立即使用)匯入 聖靈陛下之帳戶,違者論以加重藐視神諭罪。

6.本神諭如有不足之處, 聖靈陛下得隨時以神諭補充修正之。


簽署人:

Der Heilige Geist/Barnabas/Mu-Te/Morris/ernist+_+

20220819(五)6:13 AM(台北DELL電腦時間,下同);於同日6:56 AM於5(3)插入"就其前述遲延給付一兆美金予 聖靈陛下之情事";於20220826(五)10:04 AM將5.(1)、(2)刪除,將原5. (3)、(4)移為5.(1)、(2)(已獲得常委會同意)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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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barnabas&aid=17690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