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29日電)北二高走山意外奪走4條人命,家屬希望請求國
家賠償,總統馬英九也指示交通部協助受害者家屬聲請。但法界人士指出,能否符合國賠要件,仍應先釐清走山是否攸關人為疏失。
法界人士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構成國賠的前提,應為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或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以這次北二高走山事件為例,受害家屬請求國賠,全案應先由專家鑑定北二高走山原因,釐清責任歸屬為天災或是人為疏失,若是在營造、管理時有缺失,才符合聲
請國賠要件,若為天災,則應改向內政部聲請社會補助金。
法界人士並提醒,若北二高走山意外經專家鑑定為人為疏失,責任機關有無構成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罪名,也將是問題之一,但仍需視災害和「廢弛職 務」有無因果關係。
法界人士舉例,如果走山事件最終確定與岩錨有關,但若先前依規定施工、工程養護單位平日均有依規定巡視、管理,仍難以構成廢弛職務釀災。
法界人士指出,本件若經鑑定符合國賠要件,根據國賠法相關規定,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再由賠償義務機關開會審查,雙方進行協議後,再執行國賠。若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超過30天未開始協議,或協議超過60天協議不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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