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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來函建議禁用翻修輪胎乙案,說明如次:
2010/02/13 07:36:30瀏覽588|回應0|推薦0
關於台端來函建議禁用翻修輪胎乙案,說明如次:

一、  經查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之1規定,
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

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除遊覽車及國道客運車輛外,其他車輛非轉向軸之車輪,方得

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本部亦將另案轉請經濟部建議加強查核翻修輪胎

製造工廠,俾為翻修輪胎使用品質,合先說明。

二、  另台端來函檢附本(98)年2月9日國道六號發生砂石車事故之網路新聞,建議

禁用翻修輪胎乙節,經審視所附新聞內容說明警察機關初步檢查砂石車並非使用再生

胎,另經本部公路總局日前派員協助瞭解,砂石車爆胎之前車車輪,係使用日本廠牌

之原生輪胎,併予說明。

三、  台端關心交通安全業務,特申謝忱。



正本:hardmanbaogon君

副本: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0990403947 號                        發文日期:99/02/12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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