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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3 07:36:30瀏覽588|回應0|推薦0 | |
關於台端來函建議禁用翻修輪胎乙案,說明如次: 一、 經查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9條之1規定, 及快速公路之大型車,除遊覽車及國道客運車輛外, 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製造工廠,俾為翻修輪胎使用品質,合先說明。 二、 另台端來函檢附本(98) 禁用翻修輪胎乙節, 胎,另經本部公路總局日前派員協助瞭解,砂石車爆胎之前車車輪, 之原生輪胎,併予說明。 三、 台端關心交通安全業務,特申謝忱。 正本:hardmanbaogon君 副本: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0990403947 號 發文日期:9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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