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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5 13:31:36瀏覽388|回應0|推薦0 | |
更新日期: 2011/01/05 04:11 〔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蔡姓民眾96年間買屋,2年後賣屋時,才知房子72年時屋主自殺,屬凶宅,訴請當時屋主、房屋仲介公司各賠償210萬;高等法院認為,上任屋主洪婦,取得該屋已是「第五手」,擁屋期間未發生過凶殺或自殺,且24年前自殺案,仲介無從查知,昨判蔡某敗訴。 「賣家無從得知 免賠」 96年10月間,蔡某透過萬豐公司沈姓房屋經紀人購買洪姓婦人新北市中和區5樓房屋,支付屋款700萬,另付萬豐仲介費10萬元。 98年間,蔡某打算賣房子,但永慶房屋人員說:「這房子曾發生屋主自殺死亡,就是俗稱的凶宅」,蔡向鄰居探聽才知道,72年間發生屋主服藥自殺意外。 蔡指控認為,當初曾向萬豐公司、屋主洪婦等人查證該房子是否為凶宅或海砂屋,洪婦在買賣契約中的「是否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一欄勾選「否」,如今證實是凶宅,已屬「買賣重大瑕疵」,訴請原屋主洪婦應賠償210萬元、萬豐公司和沈姓經紀人應連帶賠償210萬,另萬豐公司也應返還仲介費10萬元。 洪婦反駁說,房子是丈夫轉贈,丈夫購得已是「第五手」,且自殺是在72年,她不知凶宅一事;萬豐公司強調,當時曾查詢轄區派出所,但獲告知紀錄僅保留10年,已盡所有查證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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