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補助要力求公平,豈能高所得軍公教子女獨享,低收入勞工卻沒有。﹝920724﹞
回顧教改十二年,九年一貫課程、多元入學方案等,過去哪一項不是學者專家的意見所訂定,如今,問題叢生,謂之台灣教育儼然一無是處,豈不是學者專家自打嘴巴?
重建教育宣言其中一項,只輕描淡寫要照顧弱勢學生、維護社會正義,只說在當前經濟變遷的衝擊之下,台灣社會中的貧富差距正在迅速擴大,塑造出「台灣的極富、極貧兩個世界」。而「教改」正是促成這種現象的幫兇!卻沒有探討貧富差距是如何造成。現在弱勢學生並不僅是失業勞工子女,學費問題連不失業的勞工及一般業主家庭都難於負擔。近年來大學學費會快速上漲,其原因有二,一是,大學人數快速增加,教育預算經費沒有增加。二是,學者專家多屬公務人員又是學費制定者,其子女都享有教育補助費,本身無學費壓力,為求較高品質教育而助燃學費上漲。這個問題學者專家始終避而不談,你們真的不知,或是故意裝迷糊。
我們極力反對以任何族群或職業群,來區隔教育補助費的發放,應該訂定每一家庭有年收入多少標準以下,均有相同的教育補助費。這樣才能真正照顧到基層軍公教及一般家庭的子女,若是堅持個人既得利益,又如何能談及照顧弱勢學生、及維護社會正義,豈非淪為口號。
學費貸款只能幫助一時,卻成畢業後同學們一個重擔,我們希望能降低學費貸款利率,又能將教育補助費公平化。希望執政黨或在野黨立委們,不要怕選票因此會流失而不敢改變,因為一般選民的選票總比他們多得多,若能大刀闊斧的去改革,一則實現為人民爭取社會福利的不公平;二則也能照顧到基層的軍公教人員及一般勞工家庭,有更多的選民會支持你。人不患寡,而患不均。若能將教育補助費公平化,一般的家庭學生升學壓力就可解決了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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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為了選票獨厚軍公教,製造國人階級對立的始作俑者,卻反說人民勿醜化軍公教造成社會對立。
政府官員軍公教自己享有教育補助費,卻反說:羊毛出在羊身上,若大家要求都有教育補助費,只有大家來加稅,現在已經有了就學貸款,難道還不足以解決學費問題嗎?這種官員自私的心態真不可取。難怪國家經濟每況愈下。
學費貸款只能幫助一時,卻成為畢業後同學們一個重擔。這只是就學貸款,難道還不足以解決孩子就學學費問題嗎?
既得利益者單方面的思考,並沒有真正要解決學生的問題。
非常奇怪的高薪資的軍公教享有教育補助費,低收入的勞工卻沒有,這是什麼世界。
如果大家從三個方向來思考:
一、大家都有補助費:若以現有的一年軍公教教育補助費78億來分配,大學生共近35萬人,最起碼,每人分得二萬,也不必加稅。
二、若大家都沒有補助費:也可壓住學費無限上漲。因為制定學費者本身也有學費的壓力,一定不贊成學費過高。
三、若只補助軍公教:將助燃學費高漲,因制定學費者,本身領有教育補助費,沒有學費的壓力。
政府官員若是堅持個人的既得利益,又如何能談及照顧弱勢學生、及維護社會正義?豈非又是淪為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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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 公 教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說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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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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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給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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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暨獨立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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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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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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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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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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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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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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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後二年,二、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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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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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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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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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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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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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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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前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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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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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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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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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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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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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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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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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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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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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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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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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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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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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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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給自足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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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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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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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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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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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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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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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單位:新台幣元 二、公教人員子女隨在台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以下小學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 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申請期限:註冊日起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逾期不予補發。 四、繳驗證件: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學生證(國中、國小除學生證外,亦得以收費單據代之)。 五、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類申請人扶養者為限。 六、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或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或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 上學校,已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 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之獎助者,不得申請補助。但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 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限。 七、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 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或重考就讀情形,均依轉(考)入之年級起依規定之 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但留級或重修者,不得重複請領。 八、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九、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 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規定標準計算 綜合高中班及普通班 十、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綜合高中之 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按公私立 非綜合高中班級之職業類科 高中 標準支給。 高職
公 十一、公教人員子女就讀 立高級職業學校(含綜合高中)實用技能班第二、三年段者,子女教育補助應 私 高職自給自足班 按 標準支給;一年段仍依原實用技能班標準支給。 一般私立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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