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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08:03:14瀏覽2673|回應6|推薦162 | |
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詐欺取財案,台灣高等法院大逆轉改判無罪。認為李慶安本人無告知具雙重國籍的義務,而是中選會、台北市議會及立法院等主管機關,應負查明的實質審查義務,因此,罪在任職單位失職而非李慶安之罪。但是李慶安沒有隱瞞雙重國籍事實之罪偽造文書之罪嗎?並判決至今已有數月,也未見有任何單位對失職人員及其主管之處置,二則皆讓百姓難以信服。 此例判決是否鼓勵公職人員或民代可以隱瞞不法事實,只要任職單位共同隱瞞不舉發就沒事? 不問藍綠建議立法,對公職人員及民代在就職之前,應本人簽具無雙重國籍及無隱瞞不合事實,若有違反者須自負刑責,並繳回任職期間所領之薪資及願承擔加倍詐欺之刑責。任職單位未實質審查而被人舉發屬實,單位所長及失職人員也應負失職責任懲處。 今立法院國民黨籍佔四分之三以上是完全執政,責無旁貸應立即立法,否則,選民會認為國民黨放縱違法者,糟塌司法,糟塌人民血汗錢。 =========================== 追討李慶安薪資 北市議會敗訴確定 前立委李慶安因雙重國籍遭台北市議會追討市議員任內支領的兩千兩百七十萬餘元薪資、助理費。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被註銷民代資格和解職前,都是事實上的公務員,所領費用都屬執行職務所得,判決李慶安不必返還,北市議會敗訴確定。 李慶安因雙重國籍被訴詐欺一案,一審判刑兩年上訴高院後,今年八月廿三日逆轉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出上訴,目前還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台北市議會提出追討薪資案,主要是認為李被查出具有雙重國籍,民代身分自始無效,薪資兩千兩百七十萬十七元,必須全數返還。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李慶安未放棄美國籍就任北市議員,依選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雖然應屬「當選結果無效」,但並沒有自始無效,因為李慶安任期屆滿前,都沒有被撤銷公職。 且在中選會公告當選後,李慶安就已經是「事實上的公務員」,後來還宣誓就職並執行公法上職務,在就職後、解職前所為職務上行為,均屬有效,因此在任職議員期間,依法所支領的相關款項,自屬有法律上的原因,並沒有不當得利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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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