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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5/10 00:01:15瀏覽681|回應2|推薦7 | |
近期聽到一件事情,是一件很有收穫的壞事。 這是某人和出版社合作的第二本書,是為買斷的作品。負責該項業務的人員指出出版的文章,屬性是生活類的文章,以整理性的資料為主。 該公司的「委託撰稿契約」上記載:甲方為撰稿者,乙方為出版社。 其中的合約條款, 第一條、本著作由乙方企劃,乙方並委託甲方撰寫部分文字。 第二條、……內容、文字須達乙方可接受之品質,以電子檔交稿。 第三條、甲方同意乙方為本著作之著作人,甲方不具名。乙方得全權處理本 著作 之出版、改編、發行與買賣。 第四條、甲方保證本著作之撰寫內容無抄襲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不法清事,否則願賠償新台幣參拾萬圓整。 第七條、本著作撰寫稿費為一次性付款,價金為新台幣XX元整,於出書次月底付清給甲方,往後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第九條、乙方有自行或指定第三人修改本著作名稱、標題、綱目之權利。 第十三條、甲方應遵守職業道德,在撰稿期間,不得對外透露本著作之內容,若有違反,甲方應負法律之責任。 出版社事前並沒有付出任何訂金,也是由撰稿者自行企劃。又因為整理性的資料,很可能涉及著作權的問題,出版社回應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像是改寫之類的,即可避免這樣情形發生。不過到底這個部份的認定,因為對於法律知識的缺乏,作者根本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根據出版法細則「第三十一條 各類出版業翻印、模仿或抄襲查禁之出版品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以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論。」但是這其間的認定,由誰裁決? 後來,出版社並不滿意撰稿者的作品,但是多次推託,不想告訴撰稿者是否可以修正,或是還有其他的處理方式,繳交稿件一個月過去了,打電話詢問僅說老闆不滿意,但是沒有其他的討論的空間。出版社所訂定的合約,完全圖利自己,沒有給予作者相對的保障。出版社掌握了生殺大權,只要出版社說「NO」,作者根本無法與之溝通。 從這個事件可以看出,出版社負責業務者和寫作者所想的有所差異。一方面,出版社沒有善盡告知的責任,另一方面,作者也需要負擔部份的疏失,即是沒有確切了解稿件的要求。由於第一本書通過出版社要求,有順利拿到稿費。作者以為第二本書的要求亦同,但是其實不然。 結論就是,數個月所做的資料整理化為烏有,就算想要爭取修正的機會也沒有。等於白做工,沒有任何的報酬。 這家出版社,不是敢於面對問題的出版社,推託問題想要矇混過去。作者在日後應該要慎選出版社,並應主動和出版社保持聯繫,尤其時和法律有相關的問題應該深入了解,不能讓出版社的一番說詞,而罔顧法律的問題。並且要記得自身的權益,在接任工作的時候,也先多為自己權益著想。
「聽說有其他作者因為這樣解約了,我想我不要再拖了。去解約好了,愈拖愈煩。誰要每天在想這樣煩人的事情,誰要每週打電話問『後續情形』?就算是買個教訓好了!」 雖然作者1塊錢都沒有拿到,但是卻得到一個很棒的教訓,價值22000元。「那你下週再打來問問」永遠是這句,絕對不對主動聯繫後續發展的出版社。這種完全圖利自己的出版社,還是小心為妙。 故事,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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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