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2008/04/26 01:12:26瀏覽677|回應1|推薦9 | |
台灣應該回歸立足點的平等,若不足之處由國家社會以適度可行的方式來協助補足之。而且不該把責任義務經由論述來合理化地轉移或連代負責給借貸當事以外者,造成權責不公平下債權人永遠是贏家而不用付出等值的義務。 近來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讓社會問題又一件,問題卻出在權責不公平的權利與義務上,也就是「連代保證人」這個有錢人可以於懶惰下保證獲利的轉移或連代負責的法理名詞。 所以台灣若要真正推動「轉型正義」,廢除「連代保證人」制度是必要而且急迫的,不管是借貸上或求職上都是。我建議可以用排除與金錢相關的「誠實信用護照」來代替金錢的地位,也就是台灣應該推動深化「誠實信用護照」,並與戶政終身身分結合。如此,替人背書也方有可靠的信度依據,並且可以避免禍延子孫而當冤大頭。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