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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禁止搓圓仔湯」條款
2007/11/22 03:17:17瀏覽585|回應0|推薦2

第九十七條  

對於候選人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犯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選舉罷免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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