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現任的最高檢察官,要為一個已經判死刑定讞的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原因有二個,第一個是該犯嫌被判定讞時,沒有把可教化的原因考慮進去,第二個,被害人被砍176刀並不算兇殘。
被砍176刀不算兇殘!
被砍176刀不算兇殘!
被砍176刀不算兇殘!
第一個理由已經很不能接受了,沒想到第二個理由更是扯到無下限,請問「被砍176刀不算兇殘!」是人民授權你這個檢察長認定的?
我上個星期在香蕉園工作,不小心被劃了一小刀,都痛到要到晚上才能把傷口處理到不太感到痛覺,現在這個白痴檢察長跟全國人民驕傲的認為,被砍176刀不算兇殘。
這些在雲端上的人念茲在茲的,就是兇嫌應保障的人權,其他都不重要。
操!又是人權,真的是OOOXXX(消音)。
那些什麼司法正義、對他們來說都是狗屎。
沒有司法正義,賖談什麼司法人權。
這樣如此荒謬的台灣司法,如何叫人不心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