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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應要求餐飲業者自我管理保障青少年育樂安全
2007/10/29 14:34:03瀏覽1091|回應0|推薦2

市府應要求餐飲業者自我管理

保障青少年育樂安全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青少年是人一生中最活力旺盛,但也最易遭到誘惑的時期。這個時期的孩子剛開始對外面的世界有所接觸,每樣東西對他們來說都非常新奇,想嘗試看看。也因為最血氣方剛禁不起刺激,而容易被朋友帶壞。因此,防止青少年誤入歧途是我們的責任與義務。

 

但現在確有業者只以賺錢為目的,不願多花心思保護我們的下一代。台北市議員潘懷宗日前就接到在大安區,有一間叫「The Bed」的餐飲店以提供與歐美同步流行的水煙、且有不帶尼古丁的各式水果口味作為號召,吸引顧客來此消費。該餐廳更在網站上強調The Bed絕對可以滿足時尚台北人對於味覺、視覺的強烈要求[1]這讓喜歡新鮮事物、趕流行的顧客趨之若鶩,目前除一館(忠孝東路四段18135291樓)外甚至還開了二館(安和路二段17191)。

 

市議員潘懷宗派助理於晚間七點多前往用餐,發現進入該餐廳時,業者並未檢查身份證明文件,也就是說該餐廳並未禁止青少年進入。該餐廳雖有設置包廂,但包廂與一般用餐區間並無明顯區隔。而來此的顧客幾乎都會叫一管水煙來吸。因此,在餐廳中用餐首先就無可避免必須要吸到其他顧客的二手煙。不過業者在供應煙品時也未查驗消費者的身份證,也就是說青少年很有可能由此管道吸食到菸品。這種行為以明顯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2條:販賣菸品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第24條也規定:違反第12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同時還違反了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供應菸、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而新通過的菸害防制法雖然要等到98年的111才正式實施,但第15條,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煙;第11款以明文規定: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煙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笳館、下午九點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也就是說一旦新法上路,此類餐廳就屬違法經營。潘懷宗議員要求衛生局現在就應開始宣導業者改善。

 

議員認為警察局與衛生局應要求相關類似的業者進行自我管理,在消費者上門與提供菸品時查驗身份證明,證明已年滿18歲才可消費。市警局也應對類似店家加以稽查,防止不肖業者只顧賺錢,犧牲我們下一代的健康。市府也應開始規劃相關文宣,對業者與民眾宣導菸害防制法新的條文,以防民眾不甚觸法。



[1] http://www.pil.com.tw/thebed/index2.htm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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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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