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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榮發的遺囑談遺囑執行人 文/王彥琳
2016/03/18 16:00:14瀏覽526|回應0|推薦0

從張榮發的遺囑談遺囑執行人 /王彥琳

 

最近長榮集團總裁張榮發過世後,幾乎每天媒體都有相關的追蹤報導,其中有提及張國煒因不滿遺囑執行人不做為,而有撤換的聲音。究竟遺囑執行人的角色為何?我們來為大家說明一下:

其實民法就遺囑執行人的規定,僅規定在民法第1209條至1218條幾個條文,各位自己翻閱一下即可瞭解,如果張國煒認為遺囑執行人有怠於執行職務,他是可以依據民法第1218條的規定,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不過問題不在於把遺囑執行人撤換,而是遺囑的內容遺囑執行人能否行使職權的問題。

 .依媒體報導,張榮發生前以遺囑指定遺產分配的方法,既然已將其名下的遺產都歸由張國煒一人繼承,那就依遺囑指定的方式來分配即可,根本不需遺囑執行人插手。

 .張國煒為繼承人,在法律上他當然有權利自己去查調其父親的遺產。

 .遺囑內述明由張國煒繼任總裁,並由遺囑執行人協助張國煒處理公司事務,但身份上的指定不具財產性不得做為繼承的標的,故僅能說是張榮發生前的遺願而已,在大房持股占有優勢的情況下,張國煒實力不如人現在連長榮航的董事長也丟了,這與遺囑執行人無關。

.雖然如此,遺囑執行人仍然有其需要做的事,例如於遺囑有關的財產需要查調編製遺產清冊,並負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的義務。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的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在該案是遺囑執行人,所以遺囑執行人也不是不做為,只是時間還沒到而已。

 .重點在於遺產稅申報後,遺產稅由誰繳?既然遺囑已指定全數由張國煒一人繼承,那麼大房不可能出錢繳納遺產稅。現在他們要進行的是一連串的協調過程,因為大房應該會主張特留分,故其仍得繼承一部分的遺產,是以清查遺產、計算遺產總額、計算大房依據特留分應得遺產的數額、依據各自取得遺產比例來負擔遺產稅等等,是接下來一連串的過程。當然,張國煒也有可能為了爭取重回集團擔任董事長,在遺產的分配上做出讓步,或是完全淡出集團將持股出售給大房都有可能。

 .所以在協調的過程中,遺囑執行人是可以參與的,雖然不一能圓滿,但至少盡力讓繼承人避免訟爭,也可以交代了。

 

在實務上如果立遺囑人預立遺囑將遺產「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或是述明將遺產為處分,在這種情形下遺囑執行人就非常重要了,因為繼承人有可能不會配合,那麼遺囑執行人就可以依據遺囑的內容來執行,並不需要經過繼承人的同意。

本文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14811樓之2 電話:02-27113330#10傳真:27113787 行動:093203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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