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簡述遺囑的種類及作成應注意事項 文/安和地政士事務所王彥琳代書
2017/12/28 17:28:15瀏覽1297|回應0|推薦0

我的阿嬤有一些存款及不動產,在她死後想將財產分配給特定的親人,因此想先預立遺囑。想請問,遺囑有那幾種形式?要注意些什麼?

文/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

答:遺囑依我國民法規定係屬要式行為,也就是說其作成的方式必須要符合民法所規定的要件,如有違反則該遺囑即屬無效,所以必須謹慎為之。而現行民法規定的遺囑種類有: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各種遺囑的作成方式,已規定在民法第1189條至1197條,各位可以自行參閱條文就不在此另述。而我們來談談在實務上較為常見的幾種作成方式:

1.自書遺囑:立遺囑人如果可以自行書寫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及親自簽名,那麼即可作成自書遺囑。不過,如果立遺囑人不識字或是因故無法自行書寫,那麼就必須採取其他的遺囑作成方式。又自書遺囑的作成雖然較為簡便,但是僅由立遺囑人自行書寫並簽名,日後可能有繼承人會質疑該遺囑的真偽,而且在持憑遺囑至各行政機關辦理相關事務時,也有可能會因遺囑真偽的認定問題而造成困難,所以自書遺囑最好還是經過公證人認證較妥。

2.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及代筆人姓名,由遺囑人與全體見證人同行簽名。如遺囑人不能自行書寫時,作成代筆遺囑是較為可行的方式,且因有三人以上的見證人,將來對於遺囑的真偽較不會發生爭議。

3.公證遺囑:其應指定二人以上的見證人,並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及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日期,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公證遺囑是現行實務上比較建議的作成方式,因為經公證人作成的公證遺囑在一般社會大眾的接受度較高,而且公證人是依法執行公證人的職務,會因欠缺作成要件致遺囑產生無效的機率甚低,且其收費標準是依據公證法的規定收取,所以建議作成公證遺囑較妥。

在決定遺囑的作成方式後,有幾件事必須要特別注意的:

1.遺囑人必須意識清楚。這是最基本的,如欲立遺囑之人已陷入昏迷無法表達意思,那麼即無法作成遺囑。

2.通常會預立遺囑,多半是遺囑人欲生前先指定遺產分配的方式,或是將遺產遺贈予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在遺囑內就遺產的標示必須書寫正確,由其是不動產,必須載明土地及建物的地段地號建號、門牌及其權利範圍,及欲分配予何人或應作如何的處置。因遺產中的不動產將來會至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所以不動產標示記載如有錯誤,即會有無法辦理登記的可能。

3.見證人的資格必須合法。如前所述,代筆遺囑及公證遺囑必須指定見證人,而依據民法第1198條對於見證人的資格予以限制,如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是不可以擔任遺囑的見證人的。

4.將來在執行遺囑時,有可能繼承人會有不願配合的情事發生,所以遺囑人最好先指定遺囑執行人,不然到時還要召開親屬會議或是聲請法院指定遺囑執行人,會造成許多困擾。但應注意的是,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是不得擔任遺囑執行人。

5.特留分的問題:特留分為繼承開始後,應保留給法定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至於各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於民法第1223條有明確的規定,以直系血親卑親屬為例,其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是以,如遺囑人因以遺囑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或是將遺產遺贈予第三人,以致於繼承人應得繼承的遺產數額未達特留分的數額時,就不足的部分是可以行使扣減權,但並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的作成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而最重要的是如欲以遺囑處分不動產,尚會有將來能否辦理登記及相關遺產稅納稅事宜,所以籍由專業的地政士協助有其必要性,有時遺囑作成容易而後續的執行問題很困難,當然特留分的問題也是常發生爭訟的原因,這是當事人應有的認知。

 

本文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148號11樓之2

網址:www.anho.com.tw
電話:02-27113330#10傳真:27113787

行動:0932039476 

LINE ID:0932039475
e-mail:anho.law@msa.hinet.net / anho.law@gmail.com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ho27113330&aid=109747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