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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拍賣共有不動產,共有人優先承買解析 文/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
2017/10/03 18:35:23瀏覽17803|回應0|推薦0

案例:小陳的父親過世,與兄弟姐妹五人共同繼承大安路房屋一間,現因其中三人想出售換取現金,但另外二人不同意致一直未能處理,請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分割該共有的房屋嗎?又小陳將來想要再買回,是否可行?

 

答:共有的不動產要出售,原則上需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若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只要共有人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的要件,即得將該共有不動產以多數決處分的方式,出售予第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立法意旨,在於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予同意,即無從處分共有不動產的困難,以利不動產所有權的交易,促進共有不動產的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但是在實務上並非所有的個案都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來進行處分。例如: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已被設定高額抵押,又或是共有人的應有部分遭第三人查封或經限制登記,亦有共有不動產現由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占有致無法點交。此類經多數決處分的不動產,因在辦理移轉登記時所需的時程較長且變數頗大,在銷售時多會造成困難致無法順利出售,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不動產,即為可行的替代途徑。

 

依據民法第823條的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亦即只要是共有人無論其持有權利範圍的多寡,皆有權利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至於分割的方式,如共有人間定有協議,則依其協議為之,問題在實務上,通常多是共有人間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才會訴請法院解決。復依民法第824條的規定,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但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法院在受理分割共有物的訴訟時,如共有人欲主張採原物分配的方式,則必須依個案的情形去作判斷,是否適合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

 

例如:其他法令有無分割的限制、分割後是否造成面積過小無法利用、分割後因位置不同價值亦不同應如何以金錢補償、土地現況是否有地上建築物...等。所以法院在審理時須考量公平性及將來的使用性,如欲採行原物分配,往往不易於下判決。是以採行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下簡稱變價分割),不失為公平的方法且可減少法院承審時的負擔,所以在實務上若部分共有人欲出售共有不動產,因少數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而又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採取多數決處分時,訴請法院判決變價分割共有不動產,則是常見的方式,不但法院易於審理且至公開市場拍賣,再由各共有人分配價金也符合公平性。

 

案例中的小陳與兄弟姐妹共五人共同繼承房屋,因建築物如欲分割事涉建管法令的限制,且共有人有五人如房屋分為五戶,可能致面積過於狹小無法使用,所以小陳如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法院有很高的機率會以變價分割的方式下判決,而在公開市場拍賣時,包含共有人都可以在拍賣期日參與競標,如共有人出最高價即為得標。但如為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得標,此時法院會通知共有人是否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的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此時會以抽籤決定。

至於為何是採抽籤決定?理由很簡單,就是因為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分割的協議才需要訴訟,如果又准許二個以上共有人共同優先承買,那麼又形成另一共有關係了,所以才採取抽籤決定由一人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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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14811樓之2 電話:02-27113330#10傳真:27113787 行動:093203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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