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核釋工會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
2012/01/02 13:39:17瀏覽643|回應0|推薦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1230
勞資1字第1000126886


核釋工會法第十四條所定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指廠場或事業單位之委任經理人、廠長、副廠長、各單位部門之主管、副主管或相當層級之人員,並自即日生效。

主任委員 王如玄





這解釋得很清楚,但是這種廣義的主管定義,是不是讓可以加入工會的人變少?例如領班算不算部門主管?算的話,以9條好漢在一班的概念,就有11%的人被歸類為主管,除非工會章程有特別說明,否則這些人統統不能加入工會。

那雇主修理工會幹部,就把他升為領班就好,讓他喪失加入工會的資格﹗那不就結了?﹗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andeswu2&aid=5993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