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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勞職訓字第1000508262號 修正「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修正規定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擴展訓練效益,持續提升人力素質,累積國家人力資本,提升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其任務如下: (一) 本計畫之擬定、修正及解釋事宜。 (二) 本計畫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期間之公告事宜。 (三) 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四)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之建立。 (五) 建立訓練品質評核委員資料庫及辦理訓練品質評核相關事宜。 (六) 本計畫之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事宜。 (七) 經費預算管理等相關事項。 (八) 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項。 (九)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其任務如下: (一) 受理申請及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會議相關事宜。 (二) 依初審及會議決議結果,核定並通知事業單位。 (三) 辦理不預告訪視、電話抽訪、申訴受理、資料彙整及執行管控等相關事宜。 (四) 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地區性之行銷規劃、結案核銷說明會等。 (五) 召開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會議。 (六) 辦理補助經費核撥或核銷事項。 (七) 執行績效分析,並提供意見回饋或製作結案報告等相關事項。 (八) 視需要以招標採購之方式,委託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及組成輔導訓練團隊協助事業單位規劃辦訓。 (九) 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四、本計畫執行機關服務轄區範圍如下: (一) 北區職訓中心:新北市、臺北市、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金門縣、連江縣。 (二) 桃園職訓中心:桃園縣、新竹縣市、苗栗縣。 (三) 中區職訓中心: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四) 臺南職訓中心:臺南市、雲林縣、嘉義縣(市)。 (五) 南區職訓中心: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 五、 本計畫之訓練對象為受僱於事業單位,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並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者。
(一) 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或代金。 (二) 曾不實領取本局職業訓練計畫補助。 六、 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事業單位申請及訓練計畫補助辦理之期間,由本局另公告之;本局並得依事業單位產業類別,分別公告申請期間。
七、 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類型除第二項之適用條件外,同一年度可依下列類型,擇一申請辦理: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規劃辦理訓練課程。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事業單位參加。
八、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 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 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 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 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課程大綱如附錄一)。
九、 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依據營運策略發展需求,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十、事業單位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訓練課程: (一) 個別型訓練計畫: 1、 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由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訓練課程,包括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者。上課成員須為該單位之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八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2、 外部訓練: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練專業團體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每一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二) 聯合型訓練計畫:聯合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或邀請專業講師授課,不得委外規劃執行。上課成員需均為申請或參加該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員工。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預定及實際參訓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
十一、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方式及標準如下: (一) 內部訓練及聯合訓練: 1、 訓練課程費用編列:得依以下人時成本標準為上限編列,單一訓練課程每梯次授課人數八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每人每小時訓練費用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每梯次授課人數二十一人以上,五十人以下,每人每小時訓練費用一百四十元。 2、行政管理費:聯合訓練家數達三家以上者,方可編列本項費用,且不得逾訓練課程費用百分之九。 (二) 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專業團體之收費標準覈實提列,且每人每小時課程費用最高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十二、事業單位應於申請本計畫前,於本局所建置之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一) 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 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如附表二。 (三) 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如附表二之一。 (四) 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 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 前一年度之完稅證明影本。
十三、職訓中心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所提訓練計畫相關申請文件後之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審查。
十四、職訓中心審查事業單位所提訓練計畫之程序如下: (一) 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 初審:召開初審會議,並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 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表、課程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 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及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必要時,得邀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十五、職訓中心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標準如下: (一) 補助經費上限: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比率:經初審通過者,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申請個別型訓練計畫中小型之事業單位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十六、 事業單位應依職訓中心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時段、地點、人數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個日曆天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應於施訓日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一) 訓練日期變更後,仍符合原核定計畫之訓練時數。 (二)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應傳真加蓋事業單位印信及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章之變動事由至職訓中心辦理;遇天災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傳真回報職訓中心。但重大災情不在此限。
十七、 本局得於事業單位辦訓期間或訓後辦理訓練品質評核作業,就評核結果及訓練績效,依預算額度核定補助比率,以為提高本計畫補助比率之標準。
十八、事業單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職訓中心得再分別提高補助比率: (一)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中高齡者之受訓人數占總受訓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十七者,得再提高百分之五(年齡計算以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者為基準)。 (二) 獲本會最近一屆友善職場認證之優良事業單位或國家人力創新獎獲得團體獎之單位,得再個別提高百分之十。 (三) 事業單位依規定實施僱用安定計畫,並為員工申領薪資補貼,其領取薪資補貼之參訓人數達總參訓人數百分之五十者,得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四) 辦理訓練計畫之前三年度(含當年度),最近一次TTQS企業機構版評核等級為銅牌者以上者,經會議決議後,得再依評核等級分別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至百分之二十五。 (五)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聯訓成果經評核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向之訓練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並可公開分享者,或訂有內部講師培訓標準作業程序,並有遴選標準、建置教學能力作法、試教及其評核等,且據以培訓內部講師有實績者,經會議決議後,得再提高補助比率,最高至百分之三十。 (六) 事業單位當年度辦理職訓中心所核定訓練計畫,其核銷訓練時數達核定總時數之百分之八十者,得再提高百分之五。
十九、大型事業單位連續獲本計畫補助達三年以上者,自次年度起,其總補助比率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並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十為限,不適用前點規定。 二十、事業單位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畢,並獲職訓中心通知核定補助比率後之次日起十四個日曆天內,且至遲於該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 核定公文影本。 (二) 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三) 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四) 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以初審核定之訓練總經費為上限,並依實際上課人數核實計算每人每小時訓練費用,如附表四。 (五) 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五。 (六) 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並依支用項目編號(適用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行政管理費),如附表六。 (七) 訓練教材:包括講義、課本之封面、目錄及教材內容連續三頁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八) 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九) 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十) 其他經職訓中心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二十一、事業單位申領本計畫訓練補助費用,採訓後一次請領方式辦理。 二十二、事業單位申請行政管理費之原始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開立日期應自初審會議決議通過之次日起,最遲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二十三、事業單位於辦理訓練期間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補助其訓練費用,並需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不預告訪視或電話訪查。本局或職訓中心訪視時認有必要,參訓人員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二十四、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得依原核定補助額度減少百分之二十,同年度每一事業單位最多減少百分之八十: (一) 未配合本局或職訓中心依本計畫辦理之行政作業,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 訓練計畫委託訓練專業團體規劃辦理申請時未確實揭露、或執行期間新增或變更未函報職訓中心辦理,或為協助安排課程講師、提供教材,未函報職訓中心,並經職訓中心查明。 (三) 申請或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指派所屬員工參訓,其個別參加場次未達總場次百分之八十。 (四) 聯合型訓練計畫經查為委外規劃執行者。
二十五、事業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 (一) 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訓練人數未達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導查證屬實者,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 內部訓練課程訓練未達八人,聯合訓練未達十人,該場次課程,不予補助。 (三) 參訓人員不符第五點所定資格者,該場次訓練費用,該人員部分不予補助。 (四) 未依第十六點第一項所定之時限回報課程執行結果,經職訓中心通知改善後,再發生未依規定辦理回報之情形,就未依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五) 辦理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其師資未由本局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六) 經查核發現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訓練費用者,該課程不予補助。 二十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就當年度該訓練計畫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因所涉情事程度追繳已撥付之部分或全部補助: (一) 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第十六點第二項規定辦理變更,經本局或職訓中心查證屬實達二次以上。 (二) 於辦訓期間有違反勞工保護法令之情事,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 (三) 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用,經限期申請,屆期未申請。 二十七、事業單位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或評估訓練績效之情形,經本局或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合,屆期未配合者,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且自處分日起一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二十八、事業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職訓中心應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其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一) 提供自己、他人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 (二) 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並獲本計畫補助。 二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於當年度編列就業保險基金等相關預算項下支應,補助之發給或終止,得視經費額度調整;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不足支應本計畫政府補助款時,得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協助事業單位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附錄一 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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