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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三日之規定
2011/10/18 12:09:47瀏覽1204|回應0|推薦2

勞委會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三日之規定。

(2011-10-18)

勞委會業於本(100)年10月14日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包括俗稱之內、外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3日之規定。

勞委會指出,晚輩奔喪本屬倫常,亦為孝道之表現。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且平均餘命提高,經邀集勞雇團體共同研商,咸認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之規定對勞雇權益尚屬衡平,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考量我國民情及禮儀風俗,勞工之喪假,得於百日內請畢。

本次修正係於100年10月14日公布,依法於第3日(即10月16日)生效,勞工曾祖父母喪亡期間未屆百日者,自該日起,得依規定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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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勞工請假規則」
公(發)布日期100-10-14
內  文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 字第 1000132515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
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三日,工資照給。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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