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民國96年5月23日改制為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
2.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3.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
4.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5. 凡領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等職類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6.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7.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8.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民國95年8月1日更名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9.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10.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1.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
12.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之主管人員。
13.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4. 保全業之經理級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5.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
16.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7.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
18.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
19.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20.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21.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22. 廣告業僱用之創作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23.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24.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5.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6.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
27. 建築師事務所之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28.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法務人員符合同條第二款規定者。
29.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30.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31.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32.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為IG)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33.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法規定之資格,且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規定者。
34.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中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二款或第四款規定者。
35.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36.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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