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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2011/09/26 09:15:52瀏覽112|回應0|推薦0
勞工保險局
中華民國100921
保國一字第10060665652




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理 陳益民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  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   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二條之一生育給付、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三十九條喪葬給付及第四十二條遺屬年金給付。


五、
第二點第三款欠費,以一次繳還為原則;因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還者,於移送執行前,得同意其分期攤繳。分期之期數及金額,依下列方式辦理:


()  繳還溢領或誤領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


()  繳還溢領或誤領之喪葬給付,最多以二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   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生育給付,最多以四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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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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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1/11/03 14:02 【陌生南人的寄事錄】 國民年金的財政恐怕比想像的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