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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6 09:15:52瀏覽112|回應0|推薦0 | |
勞工保險局令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保國一字第10060665652號 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溯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國民年金保險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本局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應收取之下列各款: (一) 被保險人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 (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 (三) 溢領或誤領本法第三十條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二條之一生育給付、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第三十九條喪葬給付及第四十二條遺屬年金給付。 五、
(一) 繳還溢領或誤領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遺屬年金給付,最多以四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 (二) 繳還溢領或誤領之喪葬給付,最多以二十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三) 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生育給付,最多以四期為限,每期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除最後一期之剩餘差額外,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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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