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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2011/05/20 13:30:22瀏覽1159|回應0|推薦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516
勞動4字第1000130933

主  旨:預告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十七條。

三、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  地址:臺北市延平北路2836

()  電話:(02)85902737

()  傳真:(02)85902738

()  電子郵件:hsiaoing@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行政院組織法業於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其第三條第九款規定行政院設勞動部,本部組織法第五條復規定本部設勞工保險局及勞動基金運用局。爰依行政院一百年一月訂頒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組織調整,勞工保險局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勞工退休基金之運用業務,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將提昇至中央主管機關,爰修正調整。(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二、 配合組織調整期程,指定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五十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報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第二條 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提繳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以下簡稱提繳單位申報表)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以下簡稱提繳申報表)各一份送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前項已參加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者,得免填提繳單位申請書,其提繳單位編號由勞保局逕行編列。

配合一百零一年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局改制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爰修正條文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期存款利率,由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休金之日止期間之平均每年之年收益率,不得低於此一期間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平均數。

前項所稱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理會)應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配合一百零一年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三項。

 

第三十四條 勞工申請退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基金運用局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三十四條 勞工申請退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收益部分,以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計算至申請當月止。前一期收益分配標準未達保證收益時,以監理會依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告前一期每月最低保證收益率之全年平均為準。

前項所定全年平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配合一百零一年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改制為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爰配合修正條文第一項

 

第四十四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核;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 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 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 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規定之文件。

第四十四條 勞保局辦理本條例第五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事項之執行情形,應配合決算編製相關規定,擬具決算報告,並按月將下列書表報請監理會審議:

一、 提繳單位數、提繳人數、提繳工資統計表。

二、 退休金核發統計表。

三、 退休金收支會計報表。

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規定之文件。

配合一百零一年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由勞動部負責,機關業務職掌調整,爰配合修正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條文,自○年○月○日施行。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一百零一年行政院組織調整,指定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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