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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2010/12/23 09:47:27瀏覽887|回應0|推薦0

勞委會修正「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12-22

業務單位:安衛處

近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份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於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及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其職業災害給付權益,為社會所關切,本會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勞保給付及相關補償之權益,爰將「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修正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俾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職業疾病之參考。


本修正指引基於職業災害保護政策及最新醫學認知或文獻的考量,並經神經內科、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流行病學專家等之反覆討論及斟酌而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敘明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要因,而係屬「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基於職業病給付審查或補償之需要及醫學上之認知,列舉「目標疾病」種類及歸納在何種複數條件下會促發疾病之情形,以減少發病與職業相關性認定之困難度,因此符合認定指引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病;原指引「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工作特殊壓力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之敘述,爰予以刪除。


二、 修正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計算(總工時與日本基準一致;發病前1個月加班100小時修正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修正為72小時)。


三、 職業原因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主要原因為工作負荷過重(如不規則的工作、工作時間長的工作、經常出差的工作、輪班工作或夜班工作及異常溫度環境、噪音等),爰將工作負荷評估之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類別,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之評估,並增列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之評估表作為參考。


四、 腦心血管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應以職業原因惡化或促發認定之,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與否。


五、 認定之「目標疾病」增列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另針對其他非該指引所列舉目標疾病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增列「非目標疾病」如有解剖報告及相關文獻支持,經綜合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大於50%者,亦得認定之。


六、 認定參考指引的內容會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的調整及醫學的進步而有所修正,屆時均可參考修正後的認定指引進行職業原因促發與否之判斷。


七、 增列雇主舉證原則,避免勞資雙銴u作負荷歧見之認定困難,先聽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


本指引為具定型化性質的指引,目的為減輕職業病認定申請者說明發病經過及與職業相關性的困難,及促進職業病認定程序的迅速化及公正化。勞委會呼籲雇主做好勞工健康管理,對於有腦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風險之虞之勞工,應避免使其從事過重負荷之工作。若有職業疾病相關疑慮,為維護勞動權益,可至該會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尋求協助,讓專業團隊提供相關之協助與權益之維護。


筆者評論︰勞委會卸責,讓雇主直接承擔職業病風險?

筆者以為,勞動本難免傷痛,沒有一定標準,勞資雙方皆難以產生共識。沒有共識,如何調整與預防?

本案係南亞科猝死案衍生的調整案,但「事主」南亞科這件案子,最後處理的結果呢?可不可以公告呢?真是法令訂不周全嗎?還是官員瀆職或是不符輿論判決?如果沒有記錯,該案當事人猝死前的加班即已逾標準,那為何不判為職業傷病?所以,本人以為執法不當,「瀆職」成分不低。

今天官員只用一個由雇主提供舉證責任即卸責,那雇主有冤又如何?因為心血管疾病的發生因素極多,其中遺傳性因子也是其中主要的因子之一,故勞方都不必舉證,似乎也不盡合理,至少應讓雇主有調閱其家族病史、及個人病史的權利,才能雇主無話可說。

然涉及個人隱私權,法令難這樣訂,雇主只能做好員工健康管理來因應,招募時嚴審體格檢查報告來自保外,目前我看不出還有其他的好方法……

故此,官員這招無異是讓雇主再吞一條職業傷病的風險與成本,而官員則卸責的一乾二淨,無事一身輕……那人員裁一裁吧﹗

但,這是人民要的嗎?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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