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近,如雇主對任職滿一定期間勞工,不發年終獎金,怎麼辦?
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因此,在職勞工如果全年在職且工作並無過失;事業單位結算後,仍有盈餘,依法應給勞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勞工處提醒,法律並無明定年終獎金發放標準與方式,需由勞資雙方約定。勞資雙方如有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發生爭議時屬「權利事項」爭議,依規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
但如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其發放額度,並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屬「調整事項」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