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 三、「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2-2號11樓。 (三) 電話:02-23979298轉510。 (四) 傳真:02-23970291。 (五) 電子郵件:wangweide@cpa.gov.tw。 局 長 吳泰成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二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項)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行政院爰會同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發布,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歷經四次修正發布在案。 本次修正,係配合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兒童節當天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對兒童主體的重視,並利親子互動,爰於本辦法第三條增訂兒童節放假一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紀念日: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 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 民俗節日: (一)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 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紀念日: (一)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 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兒童節列為節日並放假一日,爰本局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民俗節日」修正為「節日」並於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兒童節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對兒童主體之重視,並利親子互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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