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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草案
2010/12/07 16:32:37瀏覽606|回應0|推薦0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中華民國99122
局考字第09900687232

主  旨:預告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公務員服務法

三、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pa.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考訓處。

()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2-211樓。

()  電話:02-23979298510

()  傳真:02-23970291

()  電子郵件:wangweide@cpa.gov.tw

局  長 吳泰成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查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規定:「……(第二項)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三項)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行政院爰會同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發布,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嗣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及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歷經四次修正發布在案。

本次修正,係配合內政部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明定兒童節當天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對兒童主體的重視,並利親子互動,爰於本辦法第三條增訂兒童節放假一日。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三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紀念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 民俗節日:

()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 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 紀念日:

() 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兒童節列為節日並放假一日,爰本局配合修正「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將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民俗節日」修正為「節日」並於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增訂兒童節放假一日,以彰顯政府對兒童主體之重視,並利親子互動。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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