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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如何給假?
2010/11/24 15:32:47瀏覽2328|回應0|推薦1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應給假給薪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 發布日期:2010/11/11

民國99年11月27日(星期六)為直轄市市長、議員及里長三合一選舉投票日,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具有投票權之員工放假一天。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若當日原屬於正常工作日,對於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應該給假,以便於勞工行使憲法賦予的投票權,並應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另外,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惟應就勞工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給予合理時間使勞工往返投票,並依法加給一日工資。


而無投票權者及選舉當日為休息日者,不得再請求給假或補假。


依行政院函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舉辦之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非屬星期日或休息日者,為便利前往投票,選舉區內各機關、學校、團體、事業機構員工,是日均以放假處理。至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之放假如何指定及其工資如何給付等事項,仍應依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給假原則,業經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釋在案。投票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24小時而言,事業單位無庸規定於選舉後另行查驗身分證(內政部76年1月20日台內勞字第470876號函)。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辦理(勞委會83年9月22日台勞動二字第85188號函)。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選舉罷免投票日所稱放假一日疑義

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75)台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

一、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一日,前經本部以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在案。


*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給假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台(82)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

一、內政部74.11.8(74)台75.7.15(75)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四二一三一六號函所稱「各類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

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74)台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案,其中該函對於不具投票權勞工及投票日逢星期日或原屬休假日者並無給假規定,同時雇主如因業務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凡此,均係基於兼顧企業經營及人民行使選舉罷免權所作之規定。

三、上開該函所稱一日,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75)台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釋,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應屬合理。


*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應否給予公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二十日(80)台勞動二字第三三八六五號

勞工參加民意代表選舉,競選期間現行勞工法令尚無給予公假之規定。


*選舉日若為勞資雙方議定之無薪休假日,是否應給薪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91)台勞動二字第○九一○○二○七號

本會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指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休假,係為便於該等勞工行使投票權,且依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該等勞工當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基上,當日原非屬工作日之勞工或無投票權者,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尚不得援引上開規定請求給假及照給工資。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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